[ 馬廣志 ]——(2012-8-7) / 已閱5746次
記者在安徽省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廳服務窗口采訪時獲悉,安徽省教育廳學歷驗證部門平均一年面向社會查驗約1.3萬份證書,在社會送驗的證書中,平均每年假證數量就有千余件,比例高達查驗總數的一成。(8月3日新華網)
如此多的假證真是讓人嘆為觀止,但豈止是安徽省,全國哪個地方不是“假證”泛濫呢?假證就像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一經打開,假證之魔伸出千足萬爪,給社會誠信、經濟秩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
但遺憾的是,這顆危害社會的毒瘤卻一直不能從根子上得到拔除,在各地一輪又一輪的打擊之后甚至越演越烈。驚奇之余,人們不禁要問,是什么讓假證得以長留至今?假證何以屢打不絕、屢禁不止呢?
或許我們可以這樣解釋:假的東西,一般是制造者受益,使用者倒霉。比如假錢、假藥、假生活用品、假食品等。但證件好像是個例外,制造者和使用者都能受益,而倒霉的卻是毫不相干的其他人,甚至是整個社會。也就是說,我們面對的是制造者和使用者兩個對手,因此,要想徹底整治假證,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制假者,另一方面必須規范證件的持有和使用者,讓假證使用者不能輕易得逞,甚至要付出必要的代價。
但是,在刑法中,只是規定了對制售假證者的制裁措施,卻沒有規定對持有、使用假證的制裁懲罰措施。而且,在我國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也只是處以拘留和罰款。這無異于“蒲鞭罰罪”,對持假使用證者根本沒有什么震懾力。
其實,假證件的最大受益者是使用者。如果只懲罰制售者,不懲罰使用者,顯然是本末倒置,也有失法律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刑法增設“使用假證罪”,才是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和遏制假證泛濫的良方。也就是說,只有像懲治制售者那樣懲治使用者,才有可能通過清除假證的需求市場,讓制售假證的違法犯罪行為從根本上得到治理。這是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和遏制假證泛濫的良方。
(作者單位:華夏時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