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洪舉 ]——(2012-8-7) / 已閱4423次
經過認定的“街拍小偷”可作處罰證據
——與王貴松教授商榷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開展了“大家拍小偷,攜手保平安”活動。中國人民大學王貴松教授為此撰文稱“街拍小偷”不可以作為處罰依據,但是筆者認為王教授的觀點有待商榷,筆者認為,“街拍小偷”可以作為對嫌疑人進行處罰的證據。
同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都有權利制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向國家舉報這種危害行為,以免使自己成為這種行為的潛在受害者。“小偷小摸”的社會危害性看似不大,但卻具有多發性、普遍性從而對群眾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例如錢包被盜,可能里面只有銀行卡、身份證和少量的現金,失主的損失似乎不大,但是補辦身份證、銀行卡卻費時費力,給失主的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有的竊賊還可能利用銀行審查不嚴的缺陷,用失主的身份證將失主銀行卡內的現金“洗劫一空”,給失主造成損失。可以說,“小偷小摸”、扒竊這種行徑為廣大群眾所痛恨,但是由于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社會風氣不正、道德滑坡等原因,很多現場的群眾對此也是噤若寒蟬、敢怒不敢言,以免遭受報復。現實中,當場制止違法行為而遭受慘烈報復的案件不在少數,正如王教授所說:“于盜竊行為而言,缺乏街拍信息往往就無法判斷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因為偷竊行為一般具有瞬間性,不會在同一個人身上反復發生,街拍信息就有固定過程的作用。警方不接受這一信息,往往就在證據鏈條上缺少了關鍵的一環。”因此,公民將盜竊過程拍攝后再向警方舉報則是一種既保護自身安全又有效打擊違法犯罪的最優選擇。南寧警方開展的“大家拍小偷,攜手保平安”活動,不能簡單地認為是警方對行政處罰和刑事偵查中調查取證權的委托和轉讓,可以認為是警方對公民行使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這一權利的提醒和倡導。
在證據認定上,不能一概否定“街拍小偷”的證明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市民所拍攝“小偷小摸”、扒竊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對嫌疑人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定案根據,需要警方或者法官結合被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等材料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予以審查后作出認定。如果該視聽資料經過審查或者質證,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如鄭州的閃志強用DV所拍攝的一些盜竊過程的視聽資料,就成為警方定案的根據之一。如一些地方的警方通過懸賞目擊證人而獲得的相關資料,也成為了定案的根據之一。
相較于對當場制止違法行為遭受報復而受傷害者授予見義勇為稱號,對拍攝“小偷小摸”行為后再向警方舉報者給予小額獎勵,應是一種既打擊犯罪又減少公民不必要損失的明智之舉。對打擊違法犯罪,現代社會倡導“智取”,不倡導“蠻攻”。就如政法工作者在單獨遇見“小偷小摸”者行竊時,也不一定有膽量當場制止,但是如果將這一行竊過程拍攝后提交給警方,恐怕多數公民都可以做到。制止違法犯罪,我們不應成為無動于衷的旁觀者,以免我們自己在遭受侵害時他人也無動于衷。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行動起來,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同違法做罪做斗爭,我們的社會治安定會日益好轉,我們的安全感也會逐漸提升。
(作者單位: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