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貞奎 ]——(2012-8-8) / 已閱6042次
實踐中,請示案件可分為“事實難辦案件”、“法律難辦案件”、“影響難辦案件”、“關系難辦案件”四大類型。而對案件請示制度實行訴訟化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個重要內容,這是對審判權層級分配的又一新制度。在民事審判領域,如何與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協調適用,需細化工作措施,確保該項改革“落地生根”。
提級管轄與指定管轄的協調
《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案件實行提級管轄,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但有產生以下問題之虞:首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兩便原則”,既不方便當事人訴訟,也不方便法院審理,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和法院的工作負擔。其次,加重上級法院工作負擔。
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的推進,中基層法院的司法能力顯著提升,一般能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逐步轉型,從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管轄的規定看,高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越來越少,個案審判的糾紛解決功能逐漸弱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審判管理的功能不斷強化。每個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報請提級管轄的案件雖然為數不多,但集中到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可能使其不堪重負。因此,上一級法院提級管轄,直接審理應受到嚴格限制,尤其是對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意見》第三條規定的“重大案件”一般是社會關注度較高,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歸屬于“影響難辦案件”。重大案件往往有很強的地域性,在一個法院屬重大案件,而在另一個法院可能屬普通案件。
而《意見》第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一般是當事人與相關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院、庭長)有利害關系,案件與當地存在重大利益沖突,地方黨政機關或個別領導干預司法等情形的案件,可歸入“關系難辦案件”,其與前述 “影響難辦案件”存在交叉。
對上述兩類案件,受理法院可直接報請提級管轄。上一級法院受理后可采用指定管轄方式,交由其他法院審理,以破除干擾;對跨轄區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可由上一級法院直接審理。
對屬于“事實難辦”的疑難、復雜案件,上一級法院遠離糾紛發生地,對查明案件事實無任何優勢可言,因此,不得報請提級管轄。
“法律難辦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司法能力的提升需要實踐的磨礪。《意見》第三條第(1)(2)(3)項規定的“法律難辦疑難”案件,可倒逼法官認真鉆研法律法理,豐富審判經驗,提升司法能力。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法律難辦案件”是全案終結后的評判,是否真的“難辦”,必須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否則不得報請上一級法院管轄。
首先,有些案件在立案時看似疑難復雜,但經審理理清法律關系后可能變得容易裁判,也可能撤訴、調解結案。可見,是否需要提請提級管轄需查明案件事實后才能確定。其次,中基層法院接近矛盾糾紛發生地,對查明案件事實、化解糾紛具有天然的優勢。其次,從世界各國看,較低層級的法院均有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只承擔法律審。因此,對“法律難辦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報請提級管轄的程序
司法實踐中,因擔心案件被上級法院改判或將矛盾上交而提出請示的比較普遍。因此,必須強化受理法院的審理責任,在程序上予以限制。
具體而言:中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意見》第三條規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影響難辦案件”、“關系難辦案件”兩類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十五日內報請提級管轄,“法律難辦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報請。對同類型的系列案件,只能選擇其中一件報請,其他案件可中止審理。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下一級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報請法院繼續審理。由于案件在上一級法院審查期間下一級法院無法開展本案審理工作,報請移送審查期間應當不計入審限。
為防止下級法院對“難辦案件”采取“踢皮球”或拋出“燙手山芋”,應當建立提級管轄的前置審查制度。普通立案審查主要是一種形式要件的審查,而對提級管轄審查是帶有實體意義的審查,立案庭難以把握;而由上一級法院對應的審判業務庭審查有違立審分離原則,容易造成先入為主,亦不妥當。筆者認為,報請提級管轄的案件是司法調研的重要素材,是參考性、指導性案例的重要來源,這與法院研究室的職能相契合。因此,報請提級管轄集中由上一級法院研究室審查為宜。經審查確需提級管轄的,轉立案庭立案后,移送相關審判庭審理。
上一級法院重在法律審
由于下一級法院對報請案件擁有管轄權,上一級法院同意移送的,下一級法院的審理仍然有效。基于對審判效率的追求,上一級法院可吸納“續審主義”之精華,建立案件事實確認機制,即對下一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對雙方確認的事實,上一級法院不再進行審理,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這樣,上一級法院可大大簡化開庭審理程序,把審理重點集中在法律審理,提高審理的效率,增強審理的針對性。另外,提級管轄的案件屬系列案件之一的,因有大量案件等待該案的裁判規則,應以裁判為主,調解為輔。為強化提級管轄案件裁判的指導性、權威性,凡是提級管轄的案件,裁判前應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判決結案的案件,生效后,上一級法院應當及時編寫指導性、參考性案例上報上級法院,并采取適當方式指導下一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審理。
綜上,案件請示制度的訴訟改革,關鍵在于建立切實可行的審查制度,經審查,對“事實難辦案件”,應當駁回報請;對“影響難辦案件”、“關系難辦案件”受理后以指定管轄為主,直接審理為輔;對“法律難辦案件”,受理法院須查明事實,上一級法院重在法律審理,并強化案例的指導功能。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