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文 ]——(2012-8-10) / 已閱4042次
經典中的公開作證
——從電影《基督山恩仇記》說起
童年時,跟著大人看了電影《基督山恩仇記》,上下集,印象很深。出了影院,冬夜的街道,昏黃的街燈,清冷地安靜,那晚又增添著充實的傳奇感。清晰的感覺,在記憶的收留間,成為底色之一。高中期間,完整地閱讀了一遍大仲馬的小說原著,深顏色的封面,大概是四本。若干年之后,在電視上遇到過《基督山伯爵》,不知道是哪一版,片斷看來,雖為改編,仍是佳作。
《基督山伯爵》的經典之處可謂很多,鮮明的人物栩栩如生,奇特的情節使人不能輕易釋懷。以往與之相逢,感受強烈的自然是那些愛恨情仇,異域風情,還有它自身的文筆曉暢。
如今重溫,想說的是其中本是尋常的“司法公開”的事。直接的“觸點”是影片里的一句精彩臺詞。在審理一樁刑事案件時,證人即基督山伯爵,到庭時稱自己不愿說出實情,因為擔心會引起丑聞。臺上的法官立即明確地對他說,你的執意不作答會引起更大的丑聞。大家知道,正直的基督山伯爵不是不愿作證,當時應該是欲揚先抑,以故意顯示的顧慮,引起法庭上下對其作證的非常關注。
法官的這句話,從反面強調了作證或者說是庭審作證的重要意義,也因此具有長久的司法意義。
有一句話常被說起:事實勝于雄辯。但是,事實有時又來自話語與辯論,來自言詞的證據與多方質證——來自這些公開的使者,傳遞到臺上臺下的期待者、傾聽者那里。
時空轉換,現在還是存在著證人作證難、出庭或到庭難、說實話難,它有主觀與客觀上的原因,這些無疑都是妨礙良性訴訟的因素。即使類似的缺陷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得到某些制度性完善,但是,制度的落實狀況還有待時日的檢驗,觀念的廣泛樹立也任重道遠。
作品還有更主要的情節反映了這樣的道理。年輕時的海員艾德蒙,由偽證構陷,被蓄意強加之罪,在被投進伊夫堡監牢的前后,這個無辜的人曾多次要求見法官,要求公開的審判、對自己的辯護、朋友的出庭作證,艾德蒙說一定要當眾證明自己是沒有罪的。
未經審判不得定罪,這本是一條原則,這樣的審判一般都是公開的審判,公開的舉證與質證。嫌疑人這樣的要求既體現了司法的權威,也體現了人們對公開司法的依賴。要點更在于,這些要求本是艾德蒙的權利,至關重要的權利。不幸的是,艾德蒙一點也沒有得到屬于自己的東西,自由與青春以及它們所能帶來的一切,只能隨之啞聲,無法正名,以至于在法律之外化為烏有。
又有與此相似的重要之處,也是值得欣慰之處,若干年以后,在對費爾南的聽證中,證人海蒂現身作證,水落石出,擲地有聲,當場打破了事態的僵局,正義于是得到伸張。
或者也可以說,從水手到伯爵,離合與悲歡,幾乎無不明顯地打上這樣的公開的印記:它們與有無公開的司法、庭審、作證相關,且始終相關。也仿佛是一項司法制度左右了這部傳奇的幕起與幕落。
言詞不同于實物,人證與物證也各有論證方式等不同,但又共有特性,公開的特性——都在促進公開,成全訴訟,求得公正(庭內的言詞證據更具公開性,又優于庭外的言詞證據)。所以,從證據論也可知,公開即方法。
公開作證,是公開庭審的一環;公開庭審,是公開司法的一環;公開司法,是社會文明的一環,社會事務與信息的公開與公眾密切相關。
也許再多的公開都不算多,都可能存在與引發公眾關注的問題——時而是權利,時而是義務,司法公開與社會公開諸方面不盡相同,其中的道理又是相近的。
藝術作品的魅力是常在的,連接著作者與觀者、童年與成年的感受,連接著不同的時段與地域,也在不同的領域與行業里穿梭。小說與電影《基督山伯爵》亦是這樣,由一個世紀到另一個世紀,由臺詞到證詞,由作證到公開,這部通俗與傳奇的作品,也表現了司法、訴訟及證據方面的某些原理,于是自然地生成、長久地具有法的底色。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