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2-8-11) / 已閱4199次
許霆案因盜竊判五年徒刑被核準后,全國各地與ATM機有關的罪案,常被媒體冠以“某某版許霆”之名進行報道。甚至有人將許霆案作為依法治國的標本。殊不知,許霆案其實是一起徹頭徹尾的錯案。
許霆案中有一個事實,被大家忽視了。正是這個事實,為否定許霆盜竊,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許霆案中,當許霆取款171次,存款余額僅有1元九角七分之后,繼續按鍵取款多次,都沒有取出款來,每次都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當時自動柜員機中還有數萬元的現金可取,如果盜竊成立的話,不可能取不出錢來。這個事實是得到在場人郭安山證實的。
許霆案遇到的情況,是柜員機操作系統升級時,因疏失而留有一個程序瑕疵所引發的。這種情況,在銀行技術人員的幫助下,可在任何一臺柜員機上,人為地加入程序瑕疵而輕易地重現,從而讓大家也能遭遇許霆一樣的“天賜良機”。即使是這樣,任何人都可一試,無論是誰拿一張存款余額小于2元的銀行卡從柜員機取款,都不可能取出錢來。
假如那臺涉案的柜員機具有存款功能,而許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5000元。每次許霆都是存入數千元,那么,將175000元全部存入柜員機后,因為同樣的程序瑕疵,真正存入許霆賬戶的存款數額僅有175元。如果許霆不查詢余額就離開了,那么他與銀行一樣,會損失了相同數目的錢。這些實驗可以證明了許霆的行為與盜竊沒有關系。
筆者已發表多篇文章全面剖析許霆案:ATM機是銀行電腦系統的組成部分,銀行電腦系統是通過模擬銀行管理者的思維與行為而運行的,實際上承擔銀行資金管理者的角色。自動售貨機與ATM機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基于響應而運行的,談不上代表主人的意志,后者是基于判斷而運行的,ATM機是代表銀行意志的。
許霆案的發生,當許霆按數字鍵請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時,柜員機收到的只是1個數字字符1或2,3個數字字符0所組成的字符串“1000”或“2000”,ATM機的操作程序需要將這些字符串轉換為整數1000或2000,并且需要轉換兩次。第一次轉換為整數,這個整數除以100的商值將決定柜員機付款時數錢的張數;第二次轉換為整數將要傳遞到服務器,作為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由服務器作出判斷是否同意取款。第一次轉換決定ATM機付款數額,第二次轉換決定是否付款。要注意的是,這兩次轉換必須步調一致,不能出錯,否則就會發生少扣賬,多付款,例如許霆案,或者多扣賬,少付款的情況。
許霆案中第一次轉換并沒有錯誤,計算的商值為10或20,商值是整數,符合柜員機取款的條件。第二次轉換時,本來應該轉換為整數1000或2000,可是因管理疏失而存在程序瑕疵,實際轉換成整數1或2,并報送到銀行服務器,由服務器對是否同意取款作出判斷。這樣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就被服務器誤解為許霆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由于許霆賬戶上有存款176.97元,無論許霆多少次請求取款1000元或2000元,都因為程序瑕疵而發生前述的誤解,只要許霆的賬戶余額還足以支付誤解后的請求取款數額1元或2元時,且新的存款余額不小于1元,服務器就認為符合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從而與許霆達成取款交易并同意付款。
在銀行電腦系統與許霆之間,因重大誤解而達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時,ATM機本來應該支付的是,從賬戶余額中扣除的金額1元或2元,可是,因為二次轉換步調不一致的原因,又發生了給付錯誤,實際支付金額為1000元或2000元。這就是許霆案ATM機付款1000元或2000元,賬戶只扣除1元或2元的完整解釋。顯然,許霆只需要退款給銀行即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許霆案錯案結局,無法向全國人民交代。
作者單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