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2-8-14) / 已閱12260次
對于許霆案,賬戶余額中只有176.97元,當許霆提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時,因其賬戶余額不足,正常狀況下是取不出款來的。可是自動柜員機程序升級時因疏忽而留下程序瑕疵,在自動柜員機向銀行服務器傳遞取款請求的過程中,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請求,因程序瑕疵的存在而發生變化,變為許霆取款1元或2元的請求,與實際相比發生了減值,報送到銀行服務器,銀行服務器計算差值并判斷不小于1時,判斷并沒有錯誤,也是因自身原因獲取了錯誤的參數——許霆請求取款1元或2元——而產生重大誤解,結果滿足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從而雙方達成取款交易,銀行必須支付取款給許霆。在支付取款的過程中,因涉案自動柜員機具有獨特的付款機制,又發生了給付錯誤。
所謂獨特的付款機制,指自動柜員機的付款機構被設計有二個開關,第一個開關決定付款數額,第二個開關決定是否付款。因自動柜員機付款必須是整數,當客戶輸入取款數額后,柜員機將計算取款數額除以100的商值,然后判斷商值是否為整數,若不是整數,則要求重新輸入,若是整數,則相當于打開了自動柜員機付款機構的第一個開關。第二個開關掌握在銀行服務器的取款程序中,一旦賬戶余額與請求取款的差值不小于1成立,則符合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服務器自動運行取款程序,從賬戶余額中扣除取款得出新的余額,作好取款記錄,然后對自動柜員機發出同意支付的指令。這個同意支付的指令就是自動柜員機付款機構的第二個開關,即決定付款。
在銀行電腦系統與許霆之間,因重大誤解而達成取款交易共171次,其中167次成功交易1元,4次成功交易2元,每次在支付時,ATM機本來應該支付的是,從賬戶余額中扣除的金額1元或2元,可是,因為自動柜員機獨特的付款機制,又發生了給付錯誤,實際支付金額為1000元或2000元。同樣,許霆的行為,也屬于惡意交易,同樣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應受道德責難,但無須承擔刑事責任。與何鵬案一樣,銀行同樣自始至終參與其中,盜竊說同樣是虛構的。
無論是許霆案,還是何鵬案,不過是電子銀行這一新生事物所帶來的技術風險而已,電子銀行相關的法規明確規定,這種因管理上的疏失所引發的情況應由銀行方面負責,因此,追究許霆、何鵬的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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