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2-8-18) / 已閱7374次
為落實中央關于“完善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范圍和程序”的改革任務,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共有十六個條款,其中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未予糾正,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當然屬于審判活動的組成部分,根據第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不立案,不裁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有案不立,有訴不理”的現象應予得到足夠重視
立案難一直是司法活動的詬病,實踐中,各地法院都存在一些對符合條件的起訴既不予立案也不以書面形式裁定,就是不受理的現象。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來可能受到內部管理制度的約束,有些法院對法官審案采取“調、撤、判”率考核的影響,由此引發對進入法院的案個事先揀選,如果認為有疑難復雜傾向的案個,立案后難以調解結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處理,直接堵在門外;二是受法院結案率考評的影響,如果立案后長期得不到裁判,成為積案,一定意義上影響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長期堅持年終不收案的做法;三是受案結事了的影響,把一些看起來難纏的、燙手的、有可能引發上訪、鬧訪的案件,擋在法院門外,不讓其進入審判程序。這些人為設置的土辦法,一定意義上使法院的工作表面上有起色,少了很多麻煩,但從長遠看,這樣的行為卻把社會矛盾引向更為激烈的境況,至使一個問題變成兩個或更多的問題。
從法律看,法院采取的不立不裁行為嚴重限制或剝奪了公民的訴權,造成當事人告狀無門的后果,極易引發激化社會矛盾。有權利就有救濟,無救濟便無權利,這一古老的法諺非但沒有落到實際,反而退步的不如古代的法律。
造成這個局面的問題還有,法院或者法官對不立不裁的違法行為,無須承擔后果,相關部門缺乏監督,現實中法律監督機關流于形式,檢察機關對立案監督長期處于缺失狀態,這就需要法律監督機關真正起到法律監督作用,建立起有效的民事、行政立案檢察監督機制。
立案監督的程序及方法
法律規定的民事檢察權,由“程序糾正權”和“實體建議權”組成。程序糾正權對于被糾正對象是沒有可選余地,必須按照糾正意見進行。實體建議權僅對被建議對象留有選擇余地,接受監督者可以采納建議意見,也可以不采納建議意見,或可以根據情況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再審。無論抗訴理由成立與否,民行檢察抗訴必定引起法院再審程序,法院對此沒有其他選擇余地。從審判程序的設置上來說,再審程序是對原審程序的糾正和否定,即民事檢察抗訴程序本身是對法院原審程序的糾正和否定。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實體處分意見,人民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民事檢察抗訴程序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只是一種建議權。從實踐看,民事檢察監督的建議權往往很難實現,但糾正權卻能輕而易舉地實現。因此,民事檢察監督權在權力外觀上集中表現為對程序的糾正性,本質上是程序糾正權,這與法學理論界通說認為檢察監督權本質上屬于程序權相符合。民事立案檢察監督屬于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兩高《意見》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違法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進行監督。僅僅采取檢察建議一種方式,實際上與民事檢察監督權本質上屬于程序糾正權的權能屬性不一致,檢察建議對法院的制約力很弱,最終要借助法院的自覺性來實現,難以起到權力相互制衡的效果。
針對不立不裁情形,立案監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予理睬,不接收當事人的訴訟材料,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要求說明不受理理由通知書》,要求人民法院限期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說明;人民法院收到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不受理理由;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書面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要求立案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要求立案通知書》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決定,并將副本送達人民檢察院。二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人民法院在收到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書,并將副本送達人民檢察院。三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材料后,給當事人發立案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要求立案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決定,并將副本送達人民檢察院。另外,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審判人員有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及因過失致使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交給職務犯罪偵查部門。
綜上,在分析查知法院不立案問題屬于違法情形的前提下,要求法院主動認識問題,解決和改進立案工作,順應司法大局,真正排解民眾有理無處訴,告狀無門的怪現象,把法律制度很好地貫徹,緩解社會矛盾,案多人少的問題僅僅是表,而不是本,只有堅持以人為本,才能做好工作,讓司法重回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