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文明 ]——(2012-8-20) / 已閱4036次
修改后刑訴法確立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規定通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來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強制醫療,并賦予被強制者及其近親屬以相應的救濟措施。此規定讓國家和政府在有效預防社會危害、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療等方面承擔了更多責任,同時,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安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了更好地適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合議庭應吸納專業醫學專家作為陪審員。修改后刑訴法第28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于判斷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是一個較為專業的醫學問題,所以筆者建議,為了庭審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合議庭應吸納精神病方面的醫學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由專家陪審員在醫學方面作出判斷,由案件承辦法官在法律適用方面負責。
第二,應進一步明確相關審限及復議決定作出時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第287條中規定: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同時,對于該條中所規定的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應當明確指出復議期間是否停止一審決定的執行并明確上一級人民法院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三,應確定執行強制醫療機構的產生及運行機制。筆者認為應通過司法解釋,確定執行強制醫療機構的產生及運行機制,充分調動政府、社會資源統籌解決資金、設備、人員等問題,選取一定數量的醫療業務能力較強、醫療環境安全、配套設施齊全的醫療機構組成執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機構名錄,并就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療問題作出規定,以確保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真正得到執行和落實。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