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金平 ]——(2012-8-22) / 已閱4639次
一、占有的經濟相對性與財產罪的保護法益
占有的經濟相對性,是指在本權者與占有者相分離的情況下,占有對于本權者而言不具有經濟價值,只對其他非本權者具有經濟性。比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扣押非法運營之車輛形成的占有,對于車主而言實在是出于建立一種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所必需,在沒收等經濟處罰做出之前,其只有權扣押,并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不能利用車輛的經濟價值或自己使用、運營等。這種占有相對于車主而言,是不存在經濟性的。即使車主采取非法手段取回了車輛,由于其屬于車主,對于車輛擁有所有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車主也不存在返還車輛的義務,而只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返還車輛恢復扣押狀態的義務。但是,這種占有對于非車主而言,則能體現出經濟性,在非車主采取非法方法取得車輛后,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有義務向行政機關返還車輛或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向車主返還車輛或賠償經濟損失。
這一點,可以結合車主非法取回被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的行為是否構成財產罪來論證。主張構成財產罪的一個重要論據為,行政機關對于其依法占有的財產,屬于合法占有,也系本權。例如我國刑法在第九十一條規定了“以公共財產論”之財產形態。但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憲法確定的權利;其他合法占有的本權人都是基于財產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而對財產的合法利用,這種基于財產價值利用關系的占有,是占有的本質屬性,是占有得到保護的始源。
我國理論界對財產罪客體的通說是所有權說,如果不設定“以公共財產論”,則單位管理人員的占有行為就只能認定為盜竊或“侵占”等財產罪,而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這樣便不利于準確地認定案件性質或不利于保護真正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本權人。如果一旦第三者侵害了這種占有,則管理單位必須要對本權者進行賠償;如果是本權者自己侵害了這種占有,則管理單位當然不必賠償本權者,本權者也不必賠償管理單位。因此,“公共財產論”體現的占有如果僅僅是基于行政管理或司法管理的需要,其占有的經濟價值只是相對于非本權的第三者而非本權者。
這種理論分析,完全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針對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專門設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該罪的主體“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被司法機關查處、扣押的財產的,無論該財產是否已被查封、扣押,都應以盜竊罪論處,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可見刑法關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立法精神包涵:本權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并沒有侵害財產法益,而是侵害了司法秩序法益。
二、本權責任排除類型
基于以上關于占有的經濟相對性的分析,有利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區分有關財產罪。
1.國家管理。國家基于行政或司法管理的原因而形成的財產占有,具有相對性,不能對抗本權。在本權者以騙、盜、搶等手段取回時,不能構成財產罪。
2.無因管理。遺忘物和埋藏物對于發現而管理的人而言,屬合法占有。我國刑法規定了占有人拒不返還遺忘物和埋藏物的構成侵占罪,從而肯定了本權人以非法的手段取回財產,屬于自我救濟,不應認定為財產罪。對于遺失物,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本權人并不因為財產的遺失而喪失對于財產的權利,依然對財產擁有經濟利益。在實踐中,對于遺失物的處理,除了通知權利人外,有的拾得人自己保管從而形成無因管理,有的行為人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從而形成拾得人合法占有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合法占有的情形。而不管是拾得人自己占有還是公安機關等占有,由于占有人具有返還義務,因此與上文國家管理扣押的財產一樣,這種占有的經濟性,只能是出于保護本權人對于財產的經濟利益,如果是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遺失物,當然構成財產罪,而如果是本權人則應以民事或行政問題予以解決。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肯定了原始無因管理人對于遺失物的占有沒有經濟利益,經濟利益仍然歸屬于本權人;一般受讓人在訴訟時效2年內對于遺失物的占有沒有經濟利益,而訴訟時效過后具有經濟利益;同時又肯定了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這一特殊受讓人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一直對于遺失物的占有具有經濟利益。本權人在訴訟時效期內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讓人占有的遺失物,不認為侵犯了一般受讓人占有的經濟利益,不構成財產罪;在訴訟時效期滿后以非法手段追回一般受讓人占有的遺失物,由于受讓人已經依法取得了占有遺失物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無論何時以非法手段追回特殊受讓人占有的遺失物,均構成財產罪。
3.征收與征用。征收意味著所有權轉讓,原來的所有權人徹底喪失對于征收物占有的經濟利益,原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征收的財產,構成財產罪。而征用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只是臨時使用,如果沒有造成物的損毀、滅失,可以返還被征用物并做出適當的補償。國家雖然對于征用財產的占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但是本權人對于其財產擁有更大的經濟利益。故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征用的財產,如果沒有后續繼續騙取補償的行為,不構成財產罪;如果有后續的繼續騙取補償的行為,應該以后續騙取補償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屬于所有權取得的合法途徑。既然善意取得人占有財產,取得了所有權,則原本權人喪失本權,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善意取得占有的財產,侵害了占有的經濟性,構成財產罪。當然,如果是惡意取得,也就是明知他人無權處分而依然通過對價轉讓占有,不能認定其取得了所有權,原本權人沒有喪失本權。故惡意占有人對于所占有財產,相對于本權而言不具有經濟利益,本權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被他人惡意占有的財產,沒有侵害他人占有的經濟性,不構成財產罪。而第三人如果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惡性占有的財產,侵犯了本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
5.不當得利。本文所言不當得利一般是他人因為本權人的過錯而占有他人財產。不當得利人占有財產,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相對本權人而言,其占有不具有經濟利益;而從保護本權人財產角度出發,不當得利人對于第三人而言,其占有財產又具有相對的經濟利益。本權人以非法手段追回財產,沒有侵犯不當得利人的經濟利益,不構成財產罪;而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占有財產的,侵犯了本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財產罪。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