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亮 ]——(2012-8-23) / 已閱7630次
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舉證責任分配
——重慶二中院判決喻流元訴富農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發生爭議時,以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為由抗辯,應對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權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案情
2011年5月26日,喻流元與重慶市富農飼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富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喻流元為富農公司在湖北省巴東縣經銷富農公司產品的總經銷代理商;喻流元在經營過程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喻流元將貨款匯到富農公司后,富農公司為喻流元提供相應的飼料。合同簽訂后,喻流元向富農公司匯飼料款9萬元、包裝袋款2300元,富農公司向喻流元運送飼料10噸。嗣后,喻流元以飼料無法銷售等原因為由提出與富農公司解除合同。同年10月19日,喻流元將其尚未銷售的飼料運還富農公司,富農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條。該欠條載明:“今欠喻流元因銷售不力退回飼料9.26噸合計55840元,我司承諾代為銷售,銷售完畢后一并將上述金額55840元付清于喻流元,如飼料超過保質期,均由我司承擔責任。”同年12月21日,喻流元訴至法院,要求富農公司返還貨款、包裝袋款并賠償損失。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富農公司是否已將喻流元退還的飼料銷售完畢。
裁判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喻流元將尚未銷售的飼料退還給富農公司,富農公司向喻流元出具欠條,雙方已協商解除了2011年5月26日簽訂的合同并進行了結算。按欠條約定,富農公司銷售完飼料后支付喻流元退還飼料貨款。喻流元現無證據證明富農公司已將其退還的飼料銷售完畢,故其請求富農公司給付飼料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喻流元的該項訴訟請求。
喻流遠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富農公司作為銷售飼料的生產廠家,在接收喻流元的退貨后,應當及時對所退飼料進行處理。富農公司未舉證證明該批貨物是否銷售完畢,應認定富農公司已將喻流元退還飼料銷售完畢,其履行付款義務的條件已經成就,富農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貨物款。法院改判:富農公司支付喻流元退還飼料貨款55840元。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舉證責任分配,即富農公司是否已將喻流元退還飼料銷售完畢的舉證責任是由原告承擔還是由被告承擔。這須從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行為責任的分配
行為責任的分配規則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即對被告應當返還貨款的基礎事實、貨款的數額以及返還貨款所附條件的事實已經成就承擔行為責任。同時,被告以其代為銷售的飼料尚未銷售完畢、其支付飼料貨款所附的條件尚未成就為由進行抗辯,被告應承擔證明該批飼料尚未銷售完畢即支付貨款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行為責任。因此,原告負有證明返還貨款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的行為責任,被告負有證明返還貨款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行為責任,故雙方均負有提供證據的行為責任。但是,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對此舉證證明,返還貨款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事實不清,真偽不明,故行為責任的分配規則不能為法院裁判提供依據。
2.結果責任的分配
在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司法裁判應依據結果責任的分配進行。我國民事實體法規范鮮有關于結果責任分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采法律要件分類說理論,對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的訂立、生效,合同關系的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以及合同是否履行的結果責任進行了分配,但該條未就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結果責任分配作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采納的法律要件分類說,民事實體法的法律規范分為請求權規范和對立規范,對立規范進一步細分為權利妨害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和權利受制規范,認為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承擔結果責任,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實承擔結果責任。履行合同義務所附條件尚未成就,實質上是遏制或排除請求權行使、使權利不能實現的權利受制規范的法律要件事實,故應由主張權利受制的當事人承擔。本案中,原告應對其權利存在的事實承擔結果責任,而不應對其權利受到限制的事實承擔結果責任。因此,原告在已經提供合同、欠條等證據材料證明其權利存在的情況下,其舉證已符合法律規定,其雖未舉證證明被告支付貨款所附條件已經成就,但其并不承擔被告支付貨款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的結果責任。被告主張代原告銷售的飼料尚未銷售完畢,支付貨款的條件尚未成就,以此限制或排除原告請求其支付貨款的權利行使,被告應對原告請求權行使受到限制的權利受制規范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結果責任。被告未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代原告銷售的飼料是否銷售完畢,被告履行返還貨款義務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事實真偽不明,依據結果責任的分配規則,應由對該事實承擔結果責任的被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二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對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結果責任分配的不當,將該結果責任分配給富農公司承擔并改判富農公司返還喻流元貨款,正確且妥當。
本案案號:(2012)萬法民初字第177號,(2012)渝二中法民終字第663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