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強 ]——(2012-8-23) / 已閱6877次
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及內部責任的劃分
——淮安中院判決王臻郅訴林童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確定之后,應根據共同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法公平地確定共同行為人內部各自的責任份額。
案情
王臻郅與林童、周炳旭均系江蘇省淮安市開明中學在讀初中學生,簡中蘭系林童母親,周子付系周炳旭父親。2010年5月11日下午2時許,林童(1996年2月28日生)、周炳旭(1995年11月4日生)在本校初中教學樓5樓參加完小中考集體復習活動后,從東側樓梯下樓欲回4樓西側教室上課,雙方在4樓走廊東側,相約以賽跑方式比比誰先到教室。林童先搶跑,周炳旭緊追其后。當林童跑至4樓初一(九)班教室后門時,與此時正從教室后門走出的該班學生王臻郅相撞,導致雙方受傷。王臻郅因傷情嚴重,先后到江蘇、北京等醫療機構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2712.79元。其中,簡中蘭支付2.3萬元,開明中學支付5000元。王臻郅認為林童、周炳旭及開明中學對其受傷均具有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80488.75元。
裁判
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童與周炳旭違反開明中學行為規范,相約在教學樓公共走廊內進行賽跑,在快速奔跑過程中撞倒正步入走廊的原告,導致原告受傷,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林童與周炳旭承擔同等責任,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林童與周炳旭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對自己損害后果并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開明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確認原告損失合計269673.79元,判決:簡中蘭賠償王臻郅各項損失合計111836.9元(扣除已支付的2.3萬元后);周子付賠償王臻郅各項損失合計134836.9元;簡中蘭與周子付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致傷王臻郅的原因力分析,林童直接撞擊王臻郅所占原因力的比例顯然大于周炳旭。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定林童承擔70%的責任,周炳旭承擔30%的責任,并且互負連帶責任。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撤銷第一項、第二項;簡中蘭賠償王臻郅各項損失合計165771.65元;周子付賠償王臻郅各項損失合計80902.14元。
評析
1.二致害人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以及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三種形態。
本案中,林童與周炳旭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規定,相約在教室走廊上賽跑,最終導致林童撞傷王臻郅的后果。從行為上看,二致害人的賽跑行為是共同行為,且兩致害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共同損害后果應該預見,因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損害后果發生,二人具有共同過失,因此,構成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
2.共同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的劃分
針對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均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但還存在連帶賠償責任在共同侵權行為人內部的劃分問題。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責任大小”主要包括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大小兩個因素,在對具體案件的審理中,應結合具體案情,根據共同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綜合衡量,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內部各自的責任份額。當然,在具體的案件中也存在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本案中,林童與周炳旭相約在教室走廊上賽跑,在共同賽跑過程中,林童將王臻郅撞傷,周炳旭并沒有與受害人發生身體接觸。從致傷王臻郅的原因力大小分析,林童直接撞擊王臻郅所占原因力的比例顯然大于周炳旭,因此,林童承擔撞傷王臻郅的責任也應大于周炳旭。二審法院酌情認定林童承擔70%的責任,周炳旭承擔30%的責任。
本案案號:(2011)浦民初字第1131號,(2012)淮中民終字第061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劉強 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