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廣闊 ]——(2012-8-24) / 已閱5079次
隨著電子技術的廣泛運用,越來越多的證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在今后的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更好地收集、審查與運用電子數據,是當前我們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一、電子證據的收集
電子數據的收集,也稱為電子取證(計算機取證),是借助各種取證工具對虛擬空間中電子數據進行的提取與保全。從訴訟措施的角度,電子證據的收集措施主要劃分為計算機搜查、計算機現場勘驗、電子證據保全、電子證據鑒定、網絡搜索、網絡陷阱取證等。
訴訟中,電子證據收集應遵循證據現場的保護原則。取證人員進入現場后,應迅速保護好計算機日志,對數據進行備份,切斷遠程控制;封存現場的信息系統、各種可能涉及到的磁介質;提取涉案計算機硬盤、移動磁介質、光盤、復印機、傳真機中的記憶芯片等,特別應注意對當事人隨身攜帶的電子介質的提取,如手機、MP4/5、導航儀、3G上網卡等。
取證內容:(1)不僅要收集電子數據,還需收集與系統穩定性及軟件的使用等情況的證明;內容涉及電算化的,應當由司法會計專家對提取的資料進行現場檢驗。(2)收集電子證據要全面、綜合地進行,運用高科技手段對于硬盤中隱藏文件及被刪除信息一并收集。
在固定證據后,偵查人員應當詢問計算機使用或維護人員下列問題:(1)有無為計算機設置密碼及密碼的組成。(2)計算機的軟件情況。(3)計算機的使用情況。(4)案件所涉及的資料存放于存儲設備的什么位置,有無備份等。之后應當現場制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主要記載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等相關情況。
二、電子證據的審查
(一)電子證據的審查。檢察機關的電子證據審查,是指檢察機關證據審查部門或檢察技術部門協助證據審查部門,對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與相關事實的關聯性總和是否能夠達到證據標準的綜合考量,出具審查意見并予處置的一種活動。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證據,我們應當緊緊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1.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即真實性審查。我們首先要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即審查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其次要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傳送和保存方法,以便確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再次,可通過鑒定的方式確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同時審查其他證據是否能與電子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認定犯罪事實。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審查。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明確電子證據的證明目的,提出的電子證據意圖證明什么犯罪事實和情況;二是該事實是否為認定構成犯罪的實質性問題;三是所提出的電子證據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無實質性的意義;四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同有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只有當上述問題均得到滿意的回答時,該電子證據才具備了關聯性。在審查關聯性時要注意發掘電子證據的證明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主要信息,即文件的內容;二是附屬信息,即關于這些數據內容的來源、創建日期、修改日期、作者等附屬信息;三是環境信息,即這些數據內容的邏輯存儲地址、物理存儲地址等環境信息;前述三個相關聯的證據信息構成了一份完整的證明體系。我們應該認識到,很多信息隱藏在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背后,而電子證據生成的時間、創建者、保存時間等都可能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密切聯系。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審查。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合法性應當從調取電子數據的主體、客體、程序和方法四個方面逐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審查電子證據的主體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審查是實體審查的前提基礎,而主體資格的審查又是程序審查的首要步驟。只有法定的專業人員才能勘驗、鑒定電子證據。
通過全面綜合審查,審查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確認電子數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只有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有聯系,并能相互印證,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二)電子證據鑒定意見的審查要素。檢察實踐中應加強對電子證據鑒定過程和鑒定意見的審查。審查鑒定意見應著眼于鑒定意見生成各要素對鑒定意見自身的影響,影響鑒定意見證據客觀性的因素主要有:1.鑒定資料。是否具備鑒定條件、鑒定資料來源是否真實。2.鑒定主體的可靠性。鑒定人應具有相應可靠的鑒定能力。3.鑒定的科學基礎。即原理是否科學、技術方法是否正確。
三、電子證據的運用
司法實踐中收集到的各種電子證據,最終還要得到有效運用,這涉及電子證據的運用模式。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將電子證據轉化為鑒定結論(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口供使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運用電子證據或其衍生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相比西方國家而言,我國在證據法方面最大的特色是“印證證明”:孤證不能定案,必須由若干份證據構成一個相互印證的體系,即完整的證據體系或證據鎖鏈才能認定犯罪事實。
筆者認為,基于“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在我國只有一份電子證據就認定案件事實顯然不可行。只有將電子證據同傳統證據結合起來,或者將不同的若干份電子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認定案件事實。這實際上表明依靠電子證據定案往往需要形成兩個證據體系:物理空間的證據體系和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前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中的證據相結合的鎖鏈;后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中的證據鎖鏈。
綜上所述,唯有依靠一系列相印證的電子證據或傳統證據,方可依靠電子證據定案;而依靠電子證據定案的關鍵在于,能否通過印證方法還原虛擬空間的案件事實。
(作者單位: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