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宏 ]——(2012-8-24) / 已閱3597次
一次司法裁判過程,就是一次多元知識的實踐,一次對法官智力和知識的挑戰。一方面,它是一項專業的法律知識實踐,一切明斷于法;另一方面,它亦是一項社會知識的實踐,通過多元社會知識化解糾紛的司法過程的性質絕非“自動售貨機”的隱喻所能涵蓋,因為“法典是有限的,而生活之樹常青”,法律自制定頒布之日起,就注定落后于社會生活。因此,法官需要調動自身的知識結構,聯結起靜態規則與動態生活之間的空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護正義。
法官作為定分止爭的裁斷者,其所運用的知識并不是由某些既定規則或制度所圈定的,而是由司法實踐決定的。法律文本知識只是司法審判的基礎性要素和主要依據,然而,如何準確地認定證據、裁剪事實,如何在調解中有效促進當事人達成合意,如何協調情、理、法的沖突,如何更有效地解決糾紛,如何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需要的不僅僅是理性的法律知識,也需要社會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知識。在當前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過程中,保障這些多元化知識的有效供給,避免知識“供給不足”的困境,也是不可忽視的。
法官的知識結構,不僅應包括法律專業知識,還應包括超越專業“藩籬”之外的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知識。在社會分工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法官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就只能是個門外漢,無法厘清糾紛中千絲萬縷的法律關系,但如果缺乏政治學、社會學等知識,就可能成為一名跛足而機械的法律工匠,無法打開當事人的“心結”,無法使裁判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實踐證明,單一型的知識結構已經越來越難以滿足日益多元的糾紛解決需求。
實際上,任何知識都不是封閉的,而具有自身的“開放結構”。法律知識也是如此。司法需要以法律知識為軸心,以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知識為半徑的同心圓結構,方能獲得最佳效果。美國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論及司法過程的性質時,總結了至關重要的四種司法方法或知識——“一個原則的指導力量也許可以沿著邏輯發展的路線起作用,我將稱其為類推的規則或哲學的方法;這種力量也可以沿著歷史發展的路線起作用,我將稱其為進化的方法;它還可以沿著社區習慣的路線起作用,我將稱其為傳統的方法;最后它還沿著正義、道德和社會福利、當時的風氣的路線起作用,我將稱其為社會學的方法”。這些方法的背后,正是法律之外多元知識的支撐。
從模范法官宋魚水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就能明顯感覺到這種法官知識的魅力,宋魚水之所以能成為模范法官,不僅是其對法理有著深刻、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能應對疑難、復雜的新型案件,更在于其法律之外的知識儲備。例如,深諳情理、事理、民俗的社會學知識,正確定位法官職能、司法功能、社會大局的政治學知識,深刻洞察當事人行為表現、心理狀況的心理學知識等。正是這些多元的知識結構使宋魚水能夠得心應手地辨法析理,使當事人勝敗皆服。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律只是“規則叢林”中的一棵大樹,只是治理社會的一種規則。沒有多元知識供給作為支撐,司法審判的合法性將難以完成自我救贖。法官應該謹記,法律知識永遠只是糾紛解決中的一種知識,而不是全部知識,法條主義或法律本本主義絕非案結事了、息事寧人的靈丹妙藥,法官不僅要精通法律,更要注重其他知識的獲得。當法官陷入規則泥淖而不知所措時,請聽聽卡多佐的教誨“歷史或者習慣、社會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義情感,又是甚或是對滲透在我們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覺性領悟,必定要來援救焦慮不安的法官,并告訴他向何方前進,從而做出選擇”。
(作者單位: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