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從榮 ]——(2012-8-27) / 已閱10439次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條對刑法第七十六條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同時該修正案第十四條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為此,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該辦法自3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同時該辦法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矯正期間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關于矯正規定幾種情形,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判法院提出建議,撤銷其緩刑送監所執行。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后法院如何處理存在一些不同的認識,有必要加以統一,以便于執行。
一、提起撤銷緩刑建議的機關問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二十五規定,撤銷緩刑的建議由緩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起,但是審判實踐中出現了有的撤銷緩刑建議由社區矯正委員會提起;也有少數地方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出臺之前由司法所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
對此,撤銷緩刑的建議應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起。
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起緩刑建議符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一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二十五規定,撤銷緩刑的建議由緩刑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起,這里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應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因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機關法人,能獨立承擔責任,而司法所則屬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能對外行使職權;二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與縣法院處于同一層次,也體現對等原則,而司法所與縣法院不屬于同一層級。三是社區矯正委員會不是一個獨立辦事的機構,它是多單位組成由一個單位牽頭的協調機構,因此其不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
二、向哪個法院提起問題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撤銷緩刑的建議應向緩刑犯的原判法院提起。這里需注意的是,在緩刑考驗期再犯新罪的由審理新罪的法院對原判的緩刑予以撤銷實行數罪并罰,而不需要由原判法院撤銷緩刑后再移送審判新罪的法院繼續審理。對于漏罪的緩刑犯則有審理漏罪的法院來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問題是,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涉嫌犯罪,并且被犯罪地的偵查機關上網追逃。這時緩刑犯的矯正機關以緩刑犯脫管超過一個月,向原判法院提起撤銷緩刑的建議,原判法院能否撤銷緩刑。對于這個問題,緩刑犯的原不應撤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緩刑犯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將該緩刑犯原判緩刑的情況向偵查機關予以通報。如果該緩刑犯沒有移送起訴,則有緩刑犯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
三、提出撤銷緩刑建議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時,應根據不同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是針對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情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法院的禁止令;2、違反禁止令的證明材料;這里要有矯正小組、司法所出具相關材料;3、情節是否嚴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幾種情形,是否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是否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后,再次違反禁止令的;是否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是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緩刑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材料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其辦理登記接收的手續;2、矯正小組成員及司法所出具的緩刑犯脫管超過一個月的證明材料。
三是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書;2、矯正小組成員及司法所出具的繼續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通知書;2、矯正小組成員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違反監督管理的證明材料。
五是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2、情節嚴重的材料。
四、撤銷緩刑的程序
(一)、法院受理的程序
法院受理撤銷緩刑的程序各地做法也不相同,有的法院由刑庭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的建議,然后直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緩刑,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撤銷。也有的法院由立案庭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的建議,立案后交刑庭審理決定是否撤銷緩刑。
對此,撤銷緩刑建議應有立案庭立案,編刑事執行案號,然后交刑庭審理。這樣做:一是符合當前審判流程管理的要求;二是便于加強監督。
(二)、法院審理的程序
法院對撤銷緩刑的建議審理,現在的做法基本上書面審理,這不太規范,在刑訴法沒有作出規定前,結合本院及外地法院撤銷緩刑的做法,建議設立聽證程序予以審查,法院是聽證的主持人,具體程序:
一是法院將撤銷緩刑建議的副本送達給被撤銷緩刑人員,告知被撤銷緩刑人員可以委托辯護人;
二是確定聽證的時間,通知建議撤銷機關派員到庭,通知被撤銷緩刑人員到庭、對脫管的被撤銷緩刑人員可公告通知;通知相關證人、知情人到庭;通知辯護人到庭;通知檢察機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三是舉行聽證會,首先、由建議撤銷機關宣讀撤銷緩刑建議書;其次、聽取被撤銷緩刑人員意見;再次、由撤銷緩刑建議機關舉證,被撤銷緩刑人員予以質證;第四、聽取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第五、相互之間進行辯論;第六、被撤銷緩刑人員陳述意見;第六、休庭合議;第七、宣告裁定。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