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7258次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從該法條可看出,股份公司是不允許公司常態持有自身股份的,為何?“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將其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構成單位,股份的總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4]因此,由注冊資本形成的財產歸公司所有,一旦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則意味著相應股份所代表的資產又回到了股東(公司自身)手里,即公司退還了股東的出資,相當于抽逃出資,屬違法行為[5],這就是為什么公司收購股份后要減少注冊資本的原因。
有限責任公司是否亦不允許持有自身股權,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若允許之,同樣相當于公司將股東投資形成的財產又退還給了股東(公司自身),同樣屬于抽逃出資,同樣違法[6]。因此,筆者認為,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有限責任公司應同樣不允許持有自身股權。
誤區五:公司能否擅自沒收、作廢股東股權(股份)?
公司是怎么來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股權的存在是公司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所以,不存在沒有股權、股份的公司,也不存在沒有公司的股權、股份,兩者同時產生,亦同時消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公司沒收、作廢公司股東股權、股份,相當于房子的二樓要把自己的一樓挖掉,顯然是不可能的。再者,現實生活中,部分股東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并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往往只有開年會時才會到公司,甚至永遠也不會去公司一下,如公司可擅自沒收、作廢股東股權、股份,那試問還有誰敢向公司投資?還有誰敢購買公司股票?
結語:
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有著根本的區別——個體戶、個人合伙組織無獨立民事主體資格[7],由其出資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可隨意轉讓,因為即使該個體戶、合伙組織被轉讓了,其債權人亦可找出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公司具獨立主體資格,以其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即債權人權益的保障是有限的,這就決定了公司必須實行資本維持原則,否則債權人將無安全感,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因此,關于個體戶、個人合伙組織轉讓(轉給別人經營)的很多理念不能應用于公司,筆者撰此短文,指出這種錯誤應用的些許誤區,望能對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有所裨益。
[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王欣著,《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頁。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欣著,《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30頁。
[5] 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6]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6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第47條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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