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11-24) / 已閱22071次
任何專家、學者、任何人都可以不認同本文的觀點,對本文不屑一顧,但有兩種人不會——那就是權(quán)利人和律師。對權(quán)利人而言,本文豈止是救命稻草?簡直如獲至寶、重獲新生!律師就更不用說了,本文將帶給他們無窮的財富[[20]]。利益之所在,就是動力之所在。全天下超過訴訟時效的權(quán)利人都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想見,在不遠的將來,本文將大放異彩。當權(quán)利人和律師們依據(jù)本文的理論和觀點向法院提起本文所述的這三種再救濟之訴時,法院可以不受理嗎?如不受理,權(quán)利人要求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有勇氣出嗎?依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該裁定可上訴,接受上訴的法院又有勇氣維持原裁定嗎?權(quán)利人對二審裁定不服,依法還可申訴,當權(quán)利人們的申訴雪片般沖擊各省高院、高檢、最高院及最高檢時,兩院又該怎么辦呢?這些問題就留給具體的法院和承辦法官去處理和思考吧,畢竟筆者只是小小的審判員。
[1] 清,陳澹然《寤言二·遷都建藩議》。
[[1]]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員。
[[2]]參見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上冊,322頁,臺北,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65。
[[3]]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0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4] 參見《中國民法》,佟柔,第603頁。參見同上書第708頁。
[[5]]參見王利民主編,王軼、姚輝、房紹坤、郭明瑞、楊立新參與撰寫的《民法》,21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1版。
[[6]]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45、74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7] 詳見筆者的另一篇論文《訴訟時效缺席之死二——再論超過訴訟債權(quán)的救濟》,筆者已發(fā)布于網(wǎng)上,百度一下可看到。
[8]馬俊駒、余延滿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4頁。
[9]馬俊駒、余延滿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3頁。
[10]梁彗星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第241頁。
[11]魏振瀛主編,《民法》(第四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7頁第4版,第193頁。
[12]參見王利民著,《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712至714頁。
[13] 王利民、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 第157頁。
[14] 馬俊駒、余延滿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第247頁。
[15] 提醒權(quán)未見載于任何法學著作,系筆者新創(chuàng),其意思根據(jù)字面理解即可。
[[16]]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13、71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7]]如果庭審法官怠于提這個問題,債權(quán)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官同意的情況下向債務(wù)人提問,并有權(quán)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
[[18]]這是一個非常矛盾的問題,刑事責任具有嚴厲性,應(yīng)嚴格限制其適用,筆者才會提出此建議。但如果債權(quán)本身就是因不當?shù)美虮9芎贤a(chǎn)生的返還請求債權(quán)的話,本身就可以獨立提起侵占自訴,超過民事訴訟時效,不影響刑事追訴時效,故筆者的該建議等于修改了刑法。筆者認為,刑法中未單獨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訴訟時效,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將所有自訴案件的時效統(tǒng)一修改縮短為兩年亦無不可。
[19] 基礎(chǔ)時效,系筆者所新創(chuàng)名詞,即指現(xiàn)行之訴訟時效。
[[20]]據(jù)筆者所知,風險代理最高可提成標的額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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