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彥國 ]——(2012-8-28) / 已閱9118次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是,《公司法》并沒有進一步明確規定股東行使上訴權利的具體程序和完善的救濟途徑,這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隱瞞信息、掩蓋事實提供了借口。
2.在股東訴訟方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訴訟程序的啟動對于主體資格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對主體資格的這種條件限制卻對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由此造成股東訴訟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較難實現。因此,在股東訴訟方面有必要取消主體資格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大股東起到監督的作用,從而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另外,在股東訴訟費用承擔方面也需要完善相關制度,保障股東訴訟的合法權益。
3.實施中的程序性保障
程序性規范是實體性規范的保障,雖然《公司法》規定了一系列監督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的制度,然而這些制度的執行與適用卻缺少相關的配套規定,例如在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與經理制度、監事會制度、股東權利的救濟制度等方面還需要配套性的規定與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結語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的限制制度之建立與完善并非是法律某個條文可以單獨解決的問題,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問題,其立法宗旨是為了通過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來保障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為使該制度真正發揮應有的功效,畢竟需要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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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叢彥國(1982- ),男,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法學碩士,天津財經大學珠江學院法學講師,主要從事經濟法和民商法教學與研究工作,兼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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