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2-8-28) / 已閱6663次
【案件概況】
1988年,王某和李某結婚。婚后二人共買房屋,產權登記為李某。2008年始,王某發現李某外遇且經常夜不歸宿。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庭審中,丈夫的情人趙某卻將王某和李某起訴到法院,稱李某三次向趙某借錢共55萬元并出具借條,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和王某償還“共同債務”。李某又突然出庭,對趙某所說事實全部認可。王某對借條申請筆記鑒定,第二次庭審中,趙某突然更改借條產生時間,稱她與李某錢款往來為現金,澄清兩人無同居關系。
【律師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率分析認為,在離婚時,夫妻間虛構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此類案件借貸主體一般都是親朋好友,多半出現在夫妻感情破裂將要離婚之前,一般為現金交付物銀行轉賬證明,而虛構債務的目的都是為了多分財產或者惡意轉移財產。對此,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具有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在銀行的往來情況、借貸款項在會計賬簿上記載的依據等證據材料,以審核并判斷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偽。另外,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虛構債務,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雖然李某和趙某在借款問題上的說法高度一致,但是二人都沒有提供趙某實際支付錢款的相關憑證。另外,趙某在第二次庭審中對一些事實進行了變更,且在需要與李某核對變更事項時,李某又一次拒絕到庭,有悖常理。結合青浦法院正在審理的王某和李某離婚案件的情況及王某到趙某處發生爭吵的情況來看,對于趙某和李某之間的借款事實難以認定。李某和趙某有串通起來虛假訴訟侵犯王某合法權益的嫌疑。
法院判決駁回趙某要求王某共同歸還人民幣55萬元的訴訟請求。另判王某和李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