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照旭 ]——(2012-8-29) / 已閱4333次
【案情】
劉基金和劉基木、劉基水、劉基火系兄弟姐妹關系,其父親名下留有一套單位分配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1999年9月,劉基水以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棄繼承權為由向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劉基水向房地產管理局提供了書面的繼承證明書、放棄繼承房產權利書三份。放棄繼承房產權利書中記載了原告劉基金、第三人劉基火、劉基木的簽名。繼承證明書、放棄繼承房產權利書均由當地居民委員會證明。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后,于1999年12月下發該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劉基水,F劉基金以自己放棄繼承聲明書的簽字系偽造以及被告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程序違法為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該爭議房產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依法應予以撤銷。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予以維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分析如下:
1.繼承公證不是辦理房產繼承登記的法定要件。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范圍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繼承公證不是辦理繼承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對于繼承房產轉移登記,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明繼承的相關證據,房地產管理部門就可以認定房屋因繼承使其所有權發生轉移,進而結合其他材料,辦理繼承房產轉移登記。
2.房地產管理局已履行審慎審查義務。本案中,1999年劉基水申請繼承房屋房產轉移登記時,已提交簽有“劉基金、劉基木、劉基火”的放棄繼承房產權利書,并且附有基層組織對其簽名真實性的證明,以及基層組織出具的繼承證明書,上述材料可證實劉基水以繼承方式獲取該爭議房產的事實。房地產管理局據此作出的繼承轉移登記,已履行其審慎審查義務。綜上,房地產管理局1999年對爭議房產辦理轉移登記并無不當。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