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向樂 ]——(2012-8-31) / 已閱5954次
近年來,村民委員會(下稱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權侵吞、挪用宅基地款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不窮盡性,對于村基層組織在宅基地管理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的“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疇,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在履行宅基地管理職能時,是否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在宅基地管理過程中的行為,究竟是對本村公共事務的管理,還是一種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為。筆者認為村委會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行為,是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的行為。
第一,從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體上認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這說明在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所有土地的管理主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我國雖沒有統一的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但各省、直轄市人大均制定有相應的宅基地管理辦法或條例,在這些辦法和條例中,對于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均規定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如《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庇纱丝梢姡毓芾砉ぷ鞯闹黧w應為各級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從宅基地的辦理程序上認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綜觀各地宅基地管理辦法,宅基地的辦理程序基本都是先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然后由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進行集體討論,并收集相關資料,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由此可見,宅基地管理應屬于國家行政管理的一種,村委會在宅基地管理過程中,充當的只是組織、協助的角色,并無決定權,其行為只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理應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疇。
綜上,宅基地管理屬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疇,村委會在農村宅基地管理過程中的行為應歸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若相關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此類行為時侵吞、竊取或者挪用公共財產,就理應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4條的規定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作者單位: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