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恒 ]——(2012-8-31) / 已閱6674次
案例二:2009年3月3日,喻某給王某寫下欠條,內容為“今欠王某三萬元,定于三月底前歸還。”2010年3月,王某訴至法院。一審中,喻某辯稱:2009年3月3日,向王某借款3萬元。同年4月,給付王某2萬元,王某寫了收條,同年5月,給付王某1萬元,王某未寫收條。王某讓喻某將2萬元的收條給王某,并表示將喻某寫的3萬元欠條給喻某。喻某將2萬元的收條給王某后,王某將收條撕毀,卻未給喻某3萬元的欠條。因喻某沒有證據證明已償還王某1萬元,故只同意償還王某1萬元。喻某出具了被王某撕碎的收條碎片,內容為“今收到喻某人民幣兩萬元整。收款人:王某,09年4月2日”。一審法院認定因證據證明喻某已償還王某2萬元,故喻某應償還王某余款1萬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法院審查證據,應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本案中,喻某以一張被撕毀的收條欲證明其已歸還王某2萬元,但該證據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瑕疵,按一般生活常理,支付大額現金應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還清欠款后應要求對方返還欠條。而按喻某的解釋,其還清全部欠款后,特別是又給付1萬元后,既沒讓王某出具1萬元收條,也沒最終收回3萬元欠條,反倒是將2萬元的收條交還王某,并任由其撕毀,明顯有違常理。撕毀收條行為本身應視為一種否定的意思表示,且喻某未對被撕毀的收條形式上的證據瑕疵作出合理解釋,故該被撕毀的收條缺乏證據證明力,二審法院不予采信,喻某應按欠條內容履行還款義務,即償還王某欠款三萬元。
3、法律的解釋適用和案件的裁判結果應符合常情常理。
法律畢竟是條條框框,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最終還是要通過法官得以實現,法官必須通過自己的社會生活經驗、個人智慧學識去理解和執行法律,權衡法益,判斷價值。當法律出現空白或者漏洞時,法官都應依據常情常理,闡釋法律真意,填補法律漏洞。因此,法官在司法裁判時,不能簡單地從理論教條出發,而必須以常情常理、經驗和實際效果衡量,不能與社會公眾的公平感覺有太大的差距。
例如,曾經備受社會關注的許霆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在其作出判處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后,曾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和輿論嘩然,被認為量刑過重,而后來重審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案重審中在衡量社會危害性時,顯然應當是充分考量了社會的普遍認識和感覺,也即社會的公平正義感。當然,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社會的公平正義感與非理性的情緒,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官應當通過合法合情理、能被公眾廣泛認同的裁判引導民意,促進社會群體法治觀念的提升,形成良好高尚的輿論氛圍。
(二)確立法官依常情常理斷案的規則
當前,我國運用常情常理處理案件的具體機制尚缺乏明確的說明。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民意關注司法,正是表達了民意對公正的樸素追求和期待,而實現公平正義也是司法的真諦,從這種意義上說,民意與司法從根本上是一致的。當前社會出現的民意與司法的碰撞,是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無法避免的現象,然而法官在依常情常理判案時,亦應結合中國的實際,遵循一定的原則,不能單純以服從民意或放棄司法獨立來解決,而是應將負面效應降低到最低,促進司法與民意的契合。
1、原則:法律至上
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然受到民意的影響,但法官的司法裁判行為首先是在法律的支配范圍內,其次才是在民意的影響中完成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直是司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是民意的體現,堅持法律至上就是對民意最好的回應。無論在何時,法官從事任何司法裁判行為都應首先堅持法律至上。在依據常情常理裁判時,應當以不存在處理該類問題的具體法律規范為前提,否則法官就不必在法律之外探尋常情常理了。
2、基礎:尊重民意
我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及漏洞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增多,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擁有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依照常情常理、社會生活經驗裁判的案例也不少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給當前法治進程中的法官帶來了挑戰。最高人民法院把好法院的標準定為“人民群眾滿意率達到85%以上”,可見,司法需要尊重民意,傾聽民意,常情常理即包含了一般的最廣泛的民意。法官要把握好依常情常理判案的尺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
3、影響:引導民意
法官依常情常理進行司法裁判時,理性的民意更加值得法律尊重和考量,非理性的過激的民意則需要引導。由于特定情勢的影響,民意的形成不可避免地帶有情緒化色彩,波動的民意呈現無意識性、非理性。司法雖然尊重傾聽民意,但需要對民意進行理性的審視,決不能盲目地被民意左右,司法必須維持其中立,必須對民意進行引導。在民眾對司法產生不滿和不解時,司法機關應充分把握好案件真實信息的話語權,依法適時向社會披露案件的信息,消除民意對司法裁判的誤解,這就要求在依據常情常理斷案的程序設計上,保持程序公開,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全面到位的說理論證,并且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尤其是在法官依常情常理判案時,應當注重說理透徹,積極對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進行判后釋法析理。
4、前提:提升素質
對案件是否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斷,主要依靠法官長期審判實踐所積累的生活和司法經驗。將法律規范適用于個案,不僅需要技術上的解釋方法,更要借助于社會經驗知識,把握法律精神,才能作出正確的裁判。作為受過法律專門訓練的法官,其自身掌握和累計的法理論、法理念和法經驗,必然潛移默化地融入法律適用之中,成為法律推理的重要前提和根基,社會生活經驗及法官本身的價值取向對適用法律會產生重大影響。
司法行為既是一種智慧行為,也是一種意志行為。 法官的素質最終決定依據常情常理判案的運用水平與質量高低。因此,法官應當培養理性思維,積極積累總結社會生活經驗,提升裁判說理能力,建立深厚的職業信仰,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做出符合民意的合法裁判。
5、根本:完善制度
公正如何能夠成為公開的正義?關鍵在于不僅僅需要有態度,還應該有機制。民意對個案的影響,不在于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機關是否有機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首先是繼續完善當前實施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項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增強人民對司法過程的知情權,提升民眾對司法的接受度和滿意度。但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當前也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常見的是多數人民陪審員對案情并未充分了解,“陪而不審”的現象時有發生,并且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尤其是合議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加強人民陪審員對庭前準備工作的參與度,在依情理斷案時更要首先征求陪審員的意見,讓常情常理先得到人民陪審員的檢驗,使民意表達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發揮。
其次就是完善民意溝通機制。當前,民眾法治意識雖然有所覺醒,但是法治理念仍然淡薄,人們關注司法,卻并不真正懂法,更習慣于用自己樸素的感覺和直觀的感受評價法院對案件的處理,而很少從合法性的角度評價司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指出,“加強民意溝通工作,是堅持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暢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舉措。”健全民意溝通機制,應當通過網絡、媒體、群眾來信來訪、調研等渠道,主動向民眾披露司法裁判行為,分析裁判依據,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同時法院還應當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對媒體進行適當的約束,出臺合理的媒體行業相關準則,引導社會民意走向理性。
最后就是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機制。裁判文書說理的社會作用不可忽視,法院應當通過裁判文書校核部門重點校審、生效裁判文書公示、優秀與差錯裁判文書評比等途徑,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避免文書過于簡單或復雜難懂,使每一份文書有理有據、說理透徹、條理清晰,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在運用常情常理輔助判斷的過程中更需要將所用到的常情常理明確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判決結果的可接受度,贏得公民對司法的信賴與尊重,充分維護司法公信力。
總之,就司法裁判與民意的關系,司法不能不考慮民意,亦不能為民意左右,司法需要尊重民意,引導民意,對非理性的民意進行適當的指引。法官在依據常情常理判案時,既應堅持法律至上原則,秉承中立,也要適當聽取民意的合理成分,在作出裁判前考量可能發生的社會效果,在追求公平正義中作出合法合情理的裁判,維護法律的權威,捍衛司法的公正,促進法治的進步,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來源: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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