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新武 ]——(2012-8-31) / 已閱4861次
食品安全心驚肉跳系列之一案例分析
江蘇恒久律師事務所 食品安全專職律師
上海染色饅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四大食品安全案件之一。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使用檸檬黃色素生產染色饅頭,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法人代表葉維祿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判處銷售經理徐劍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生產主管謝維銑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轟動全國的染色饅頭案似乎告一段落,有個完美的結局。在大家拍手稱快的時候,如果我說,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他們其實很冤,你信嗎?
(一冤:)從食品行業慣例來看,食品工業是我國快速發展的新興工業。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各行業都在響應國家的號召“步子再大一點”以提高創造力。長期以來,食品企業為了提高市場占有率、提高技術含量,不斷進行技術改進、技術更新,成就有目共睹。已經形成了部分官方行業標準的制訂滯后于企業行為、行政管理機關由于缺少創新技術的實踐機會而對企業適當放松管理的行業習慣。在這種依然形成的現實條件下,突然要求食品行業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法規執行,當然會暴露出很多違法違規現象。從這個角度來說,染色饅頭因此而被判刑是否比竇娥還冤呢?
如果說,改變一些壞的習慣和做法,總要有人付出代價,那么上海染色饅頭案的冤情還不止于此。
(二冤:)從生產技術上來看,如果不是有關部門的放松管理,食品生產者就會從技術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說,食品生產者完全站在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食品技術上下點功夫,把檸檬黃改成天然β-胡蘿卜素,把甜蜜素改成天然甘草提取物,不僅改善了饅頭色、香、味,也增加了很多營養健康功能,在申請饅頭的企業標準時,天然β-胡蘿卜素作為營養強化劑、天然甘草提取物作為甜味劑和增香劑添加在饅頭中被批準是很可能的,消費者也會欣然接受的。相反,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和甜蜜素由于缺少必要性是不可能被批準的,消費者也絕不會接受的。技術上的失之毫厘,其結果卻是牢獄之災與企業騰飛之天壤之別,他們在監獄里是不是悔青了腸子、后悔叫冤呢?
(三冤:)從食品生產者對食品安全性的認識來看,很多半路出家及食品專業的人員都有這樣的意識:食品生產不是制造原子彈,不需要什么技術,門檻低。只要對人體無害,就可行。其實恰恰相反,食品技術是嚴謹的綜合性技術,食品添加劑是食品工業的靈魂,用得好是天使,用不好是魔鬼。染色饅頭的生產者就是由于這種錯誤的認識造成的惡果,他們在饅頭中添加的檸檬黃甜蜜素不可能超過飲料中的人體攝入量,對人體不會造成什么危害,認為當然是安全的,因此被判刑,他們及很多食品同行怎么可能會認為不冤呢?要知道,在眾多讓人心驚肉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只有上海染色饅頭案是因為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而被判刑的重大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大都是因為在食品中添加各類添加劑或有害物質而不是食品添加劑,與染色饅頭案有本質區別。
(四冤:)從司法角度來說,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定罪量刑似乎是適當的、無可爭議的,事實果真如此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該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是食品行業安全管理的前置制度,是處罰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必經程序。對染色饅頭的風險評估結果應該是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客觀危害性認定的法定的科學依據,對于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對于染色饅頭案有沒有對其安全風險評估作為定罪量刑的科學依據未見報道,所以筆者認為有商榷的余地。
(似乎不冤:)從法律的本質來看,馬克思《資本論》以大量經濟現象闡述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染色饅頭是對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對染色饅頭案的從重審判,體現了我國法律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是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人民群眾是我國的統治階級,是國家的主人,凡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另外,法院對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判刑不是對他們個人的懲罰,而是對整個食品行業松散型管理的懲罰,標志著食品行業松散型管理的終結,嚴格管理的開始。對所有食品必須要求100%的安全,必須嚴格符合我國各項法律的規定。也只有如此嚴格管理,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同時促進我國食品工業快速、健康、安全發展。從這個角度看,他們被判刑,又似乎不冤。
筆者謹以多年食品專業工作經驗及專業律師的角度談談個人看法,拋磚引玉。接下來請關注食品安全心驚肉跳系列之二 因瘦肉精被判刑冤不冤??
來源:食品安全律師網www.foo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