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新武 ]——(2012-8-31) / 已閱8330次
舌尖上的中國司法 (普及篇)
食品安全心驚肉跳系列之建議篇
江蘇恒久律師事務所 劉新武 食品安全專職律師
【關鍵詞】 食品安全 風險評估 定罪量刑 涉食品安全犯罪
對于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現在全國各地、各部門都是重拳出擊、重典治亂,嚴厲打擊,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常態。在此全國一盤棋的局面下,是否能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體現刑法三大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實現法律的作用,正確規范和引導食品行業安全、健康、快速的發展,引導消費者正確合理的消費?就筆者目前看,對于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致命的缺陷。筆者不揣淺陋,謹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應用談談自己的理解,以期拋磚引玉。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法》由最高國家權利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公布施行。現已實施多年,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在我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公民、法人、機關團體必須遵守,行政、司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應當嚴格執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該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的監督管理,既然《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也就成為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定依據,也必然成為審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依據。
以典型的上海染色饅頭案為例,從法院的一審二審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徐立明、羅開卷的文章《“染色饅頭”案的定罪量刑分析》都沒有提到將染色饅頭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科學依據。僅僅根據現有的刑法中關于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規定予以定罪量刑,根本沒有考慮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法定的科學依據。這就使整個案件的審理、判決因缺乏法定的科學依據而看似“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完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的基本規定。作為全國司法典范的上海法院都是如此審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全國其他法院審理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就可想而知了,筆者從來沒有發現一例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是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審判科學依據的。沒有法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審判的科學依據如何做到罪刑法定呢?
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千差萬別,僅僅根據刑法及其相關解釋對其定罪量刑是片面的。從主觀惡性看,上海染色饅頭案生產者擅自在饅頭中違規添加檸檬黃和甜蜜素,考慮其添加的數量遠遠比隨口喝的果味飲料中的含量少得多,其主觀惡性是極小的;而三聚氰胺作為有毒有害非食品添加劑物質添加在牛奶中,其主觀惡性與在食品中投毒無異;在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的生產者想當然以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允許使用瘦肉精為由,就認為是合法的,認為我國必將學習西方發達國家許可瘦肉精的使用而擅自生產銷售瘦肉精,不考慮我國的法律、國情及瘦肉精的毒性原理,其主觀惡性介于三聚氰胺案件與染色饅頭案件之間。從客觀危害性看,上海染色饅頭案違反了食品行業準入原則而不可能對人體造成多大危害;三聚氰胺案件則是違法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同時造成眾多消費者身體的嚴重損害,使廣大消費者產生對國產奶類的恐懼;瘦肉精案件是違法在飼料中添加對人有害物質,對消費者健康產生潛在的嚴重危害。可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應用具有無可替代的科學性,同時也是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定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法》的這一規定在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定罪量刑中是否具有必要性、緊迫性呢?由于篇幅限制,請看原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在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中的應用》http://www.foodslawyer.com/showdxal.asp?id=6,本文因參與江蘇省第二屆律師論文大賽匆匆而作。
來源:食品安全律師網www.foo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