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律師 ]——(2012-9-1) / 已閱5203次
【案例概況】
2010年1月底,趙某被王某駕車撞成三級傷殘,需要長期護理。被告因其肇事車輛未辦理第三者責任險,欲逃避賠償責任,便于2010年2月初將其唯一房產惡意轉贈給其子,雖未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但已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趙某因得不到賠償金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與其子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
【律師分析】
上海房地產律師楊東表示,王某的行為主要是為逃避賠償責任,惡意轉移財產,阻礙趙某實現其的合法權益。本案的關鍵要看,王某將房屋轉贈其子行為是否有效?一般來看王某與其子的確有贈與及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且手續合法應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本的原因是“唯一”兩字,也就是王某轉贈后,身無分文。這樣趙某的合法權益就無法保障。
對此,法律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結合案情,王某的轉贈唯一房產的行為,顯然對趙某合法債權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楊東律師認為,趙某依法可以請求法院對王某的轉贈行為予以撤銷,以保障實現自身的合法債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有權就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但其處分自己的財產時,不得侵犯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定的賠償義務。但被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但不積極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反而于事故發生后的2010年2月初,將其財產贈與其子所有,應認定被告的行為是為逃避應履行的法定賠償義務。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的贈與行為無效。
(作者系上海資深婚姻房產律師楊東134825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