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律師 ]——(2012-9-2) / 已閱5097次
【案例概況】
2011年7月11日,季某與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本市某路商鋪,建筑面積為335.1平方米的門面房一處,該房屋每平方米6100元,總計2044110元。該合同同時約定,該房產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房價款由開發商返還給季某,絕對值超出3%的房價款需雙倍返還。后季某委托專業機構對門面房進行了測量,實際面積為303.75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為9.36%。季某于是將某置業開發有限公司告至法院。
【律師分析】
上海房地產律師楊東表示,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管是商品房、還是商鋪的銷售時,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如果未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注:面積誤差比等于產權登記面積減去合同約定面積除以合同約定面積的乘以100%。
由此可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季某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應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退已付房款及相應利息;季某也有權選擇不退房,基于購買產權面積低于實際面積,其誤差比為9.36%,在誤差3%以內的房價款有開發商退還季某,超過3%的部分房價款則由開發商雙倍返還季某。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根據該合同第五條之約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據合同約定返還面積誤差比3%內的房價款、雙倍返還誤差比超過3%的房價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