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2-9-3) / 已閱14492次
可見,無論是從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看,還是從現實需要看,家事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修改或完善民事訴訟法中,家事程序是首當其中應當完善的內容。可以說它比已經列入立法修改中的“小額訴訟”等其他內容都重要。然而,連每年只有幾件案件的“公益訴訟”也擠進了立法修改草案,而家事訴訟卻不見蹤影。
那么,如此重要的家事程序哪兒去了?我們在渴望中尋求。令人失望和詫異的是:它竟然“散落尋常百姓家”。第一,家事程序目前根本沒有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尚沒有納入立法規劃;第二,家事程序也沒有引起理論界的應有重視,其理論準備不足,目前還沒有形成一部比較完整的符合中國特色的“國產”的家事訴訟法律草案或建議稿,只有一些不完整的或零星的家事程序立法建議內容,散落在學術界或民間學者手里。
家事程序立法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就其原因來講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重財產輕身分”,對身份關系缺乏應有研究,忽視身份關系的獨有特性,從而將其與財產訴訟混為一談,以致用財產訴訟規則代替身份關系訴訟規則。
身份關系法和身份關系訴訟法不僅有其獨立的品質,而且是涉及千家萬戶的“民生大法”。為此,我們呼吁立法機關和法學理論工作者,尤其是家事法學者和民事訴訟法學者,應當重視家事訴訟法,抓緊立法立項和理論研究論證及起草工作,使家事訴訟法早日納入立法計劃,并盡快制定出臺。
四、家事程序“路”與“車”——兩者并重兩步走
家事訴訟法立法目前面臨兩大困境:一是家事訴訟法沒有納入立法規劃,其立法之“路”不通;二是家事訴訟法理論準備不足,其法律內容之“車”未備。如何解決家事訴訟法立法之“路”與法律之“車”,應當“兩者并重兩步走”,即立法立項與理論研究論證兩者并重,家事訴訟法的“簡裝版”與“高檔版”兩步走。
(一)家事程序立法立項與理論研究論證兩者并重
有車必須先有路,有路才能刺激造車或買車。因而,首先必須解決立法路徑不通問題,力爭早日納入立法計劃。但車有時又可以反過來推動修路的步伐。在解決這一問題上,要把爭取立法立項與家事訴訟法的理論研究論證兩者并重。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和影響。家事訴訟法的理論研究越成熟,影響越大,立法立項就越快,法律出臺就越快。
目前可以從這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成立家事訴訟法民間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負責家事訴訟法的宣傳和研究方面的組織工作。二是壯大家事訴訟法研究隊伍,集體發聲,形成影響合力。尤其是要有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大家或權威學者重視和參與家事訴訟法的研究制定。家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如果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大家或權威學者不重視、不參與家事訴訟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家事訴訟法可能難以出臺,至少要晚出臺。三是加強家事訴訟法立法價值和家事程序應用價值宣傳。四是強化溝通渠道,加強向立法高層傳遞立法信息,讓立法高層了解家事訴訟法,重視家事訴訟法。
(二)家事程序法律之“車”,“簡裝版”與“高檔版”兩步走
家事訴訟法內容龐雜,從法律名稱到家事案件范圍、法律體系安排、具體內容設計、家事案件審判機構與家事法官的設置、非訴機構的設立、訴訟程序與非訴程序的安排等,都需要做大量的調查研究和理論論證工作。因而,目前要制造一部國產的、高檔的家事程序法律之“車”,還非一件易事。據說,臺灣花費十年時間才于近期出臺了一部家事訴訟法。
我國要想在短期內完成一部體系完備的高質量的家事訴訟法,或者在民事訴訟法中設一編體系完整的高質量的家事訴訟法,都是非常困難的。要建立一套體系完整的家事訴訟制度,則可能曠日持久。但家事訴訟程序則是司法實踐中的“燃眉之急”,時不我待。因而,家事訴訟法應當采取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先粗后細,分步完成的立法思路。目前可以考慮“急用先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必要時也可采用司法解釋形式)將司法實踐中亟待規范,且理論成熟可以規范的內容,先制定一個簡要的家事訴訟規則,供司法實踐先行適用,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燃眉之急,待條件成熟后再頒布完備的高質量的家事訴訟法。比如下列內容可以先行規定:
1、在民事訴訟理論上沒有爭議或有定論的家事訴訟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如身份關系案件實行職權審理原則、家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原則、調解原則等,都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沒有爭議的內容,可以先行規定。
“身份關系案件實行職權審理原則”,這是身份關系案件與財產案件的主要區別所在。明確這一原則,有利于糾正目前在審判實踐中一律用財產訴訟規則處理身份關系案件的作法。
2、明確家事案件的范圍,特別是要明確婚姻效力糾紛統一由民事程序(或家事程序)解決。
“婚姻效力糾紛統一由民事程序解決”,是規范家事訴訟案件范圍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劃分婚姻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界限,厘清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訴訟難與法院判決亂。
3、明確規定各種婚姻之訴和婚姻附帶之訴合并審理。這一規定可以糾正和規范目前將婚姻效力糾紛與離婚糾紛分案審理(即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對婚姻效力提出異議后,必須另案訴訟)的作法,有利于提高案件效率和案件質量。
4、其他一些應當規定且理論成熟可以規定的內容。如婚姻無效之訴、婚姻可撤銷之訴、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及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的審理程序等。
可以說,只要解決了上述問題,也就解決了當前家事審判中最突出或主要問題,基本上可以規范家事審判程序,滿足家事審判的基本需求。
王禮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三峽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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