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哲勇 ]——(2012-9-4) / 已閱6509次
民事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糾紛的制度。它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同時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非對抗的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它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對迅速解決民事糾紛和提高審判權威起到了很大作用。筆者曾多年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調解了大量民事糾紛,總結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調解方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辯法析理法
這是最重要的調解法,是其它調解法的基礎。大量的糾紛通過法官的法理釋明而讓當事人得到一個“說法”。法官只有通過審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以案講法,講明本案的法律規定及這樣規定的法學理論所在,讓當事人通過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明白這次官司輸了等于在法律上交了學費。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在司法實踐中,未經審判且事實未查清之前即召集庭前調解,其調解效果不甚理想。
二、直接陳述法
直陳法就是在調解糾紛時,調解人員以直截了當地說明調解意見的方式,對當事人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直陳方法的運用,主要針對雙方當事人對糾紛的不同認識,根據有關法律和道德規范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調解人員直接而明確地闡明自己對糾紛起因和雙方責任的看法,以及對糾紛的調解意見。在調解一些比較簡單,雙方的是非、責任又比較明顯的糾紛時,常采用這種方法。直陳法的運用,要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以及調解時的情境因素,要給對糾紛負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留一定的“面子”。
三、換位思考法
俗話說,當家方知柴米貴,養兒才知父母恩。這就是說,只有在一個人扮演了某種角色以后,才能真正體驗到作為該種角色的認識與情感。在進行民事調解,轉變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時,將雙方當事人在現實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將位置轉換,使當事人處在對方的角色地位來認識問題,也就是角色換位。例如,在調解贍養糾紛時,采用子女與父母的角色換位,轉變不盡孝道的當事人的認識;在調解買賣合同糾紛時,采用買賣雙方角色換位,使各自站在對方的角色地位想問題,就比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認同。
四、過錯剖析法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多少不同罷了。由于雙方對責任分擔產生爭議,原告往往都是責任小的一方,其起訴至法院,就是要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都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對責任大的一方進行批評教育,此后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只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地位,說幾句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還是認同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清結。
五、冷處理法
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標的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更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采用冷處理法。比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院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的,有的則是由于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還可能兩頭受氣,此時宜采用冷處理的辦法,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屬、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之后,有的當事人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可趁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雙方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
六、親情融化法
對婚姻家庭糾紛,可爭取雙方的家庭成員及親朋好友進行勸說感化當事人,使雙方清除舊怨,重歸于好。多數當事人在訴訟中會求助至親好友助陣,與其讓這些親朋好友在背后出歪招,還不如大方地邀請他們在公開場合在調解桌上獻計獻策,如沒有象樣的“計策”,那就主動聽從法官的好建議,去做做己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七、背靠背法
這是最常用的調解法。有經驗的法官在庭審中引導當事人“面對面”爭,讓雙方有話講夠,有氣泄完,然后引導雙方面對現實。而雙方當事人在場都不愿先講心里話,作出讓步。法官應及時安排“背靠背”分頭調解,這樣既可防止雙方爭吵,又可聽取當事人在庭上不愿說或不便說的話。然后法官對一方當事人在本糾紛中的過錯與否及處理的利弊得失作出分析評判,當事人易于接受,并易于接受法官的主導意見。
八、趁熱打鐵法
調解案件經過幾個回合,雙方的契合點幾乎相近時,如下班時間已到,法官應發揚不怕吃苦,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堅持調解下去。一旦達成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錘定音,現場制作調解書,當即送達,以防夜長夢多,出現反悔現象。千萬不要等到下個工作日再調。象這種情況,如果不加班加點,當事人可能會接觸一些不懂法律的親屬、朋友,他們會對案件的處理發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當事人的心理產生動搖,等到法院上班時間一到,當事人的意見會發生一些變化,所做的調解工作就會前功盡棄,無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九、借助外力法
大家知道民事案件中,有一些矛盾和糾紛往往都是因為雞毛蒜皮的瑣事所引起,比如婚姻家庭類糾紛多數是如此,當事人對當地的族長或鄉村干部往往都很敬重,很敬服,因此,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邀請當地有名望的長者或者德高望重的村(居)委會干部、調解主任等參與案件的調解,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促使當事人盡快解開心結,化解矛盾。熟練使用此法,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對于有代理人的案件,法官還可以借助當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我們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調解案件的“攔路虎”;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們法官的“助力棒”。所以,法官要靈活多變的運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讓委托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運用此法要注意兩點:首先是讓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達成共識,如有分歧,必須先疏導,待達成共識后,再去做當事人的工作;其次是讓委托代理人對調解案件有一種責任和使命感,讓其知道,他是成功調解案件的重要參與者,是維護法律公正的一員,而不是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不分清紅皂白的死死守護。調動委托代理人參加案件調解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使代理人和法官達成共識,協助法官做調解工作,能大大提高案件的調解成功率。
上述這些調解方法,可以貫穿于案件調解的全過程,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交叉運用。其實,案件的調解過程就是想方設法說服當事人,讓他們能夠互諒互讓,使一方或雙方自愿放棄部分權益,以至做到最大讓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靈活運用。只要做到處理問題有公心、說服當事人有誠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時間,大多是能獲得調解成功的。即使調解不成功,案件判決下來,也不會出現矛盾激化或上訪纏訴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