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蘭彬 ]——(2012-9-4) / 已閱5816次
誕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被西方學者稱為英格蘭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國近現代憲政的基礎,對世界憲政和法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是保障人權的憲法。歷來法律界對它有著很高的評價,讀過《自由大憲章》,站在憲政的角度,筆者認為其具有著以下的重要意義。
一、確立了法律高于王權的精神
法律高于王權,就是以法為至尊,即不僅所有的臣民,而且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君主也要受制于法。傳統的“王權至尊”、“君王所喜即為律”之類的信條和學說被取代。“英國自威廉征服以后,王權一直在發展。特別是經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王權更為加強,貴族的權勢受到貶抑。當時,王權高于法律,沒有國王的令狀,很多問題就無法解決”。《自由大憲章》的簽署改變了這一情況。憲章具體規定了對王權的限制。對于貴族最關心的重點:采邑的繼承方式、繼承稅額以及監護權,憲章的第二、三、四、五條對此一一作了明確規定。繼承稅一仍其舊,不得多取,行使監護權不得侵剝受監護者之產業,不得額外索稅,等等。第三十七條還規定,國王不能向沒有對自己負有軍役義務的自由人強要監護權。第十二條確定,除慣例所承認的三項費用之外,國王不可隨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貢金;第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國王不得要求騎士和其他自由保有地者服額外之役。這些定性定量的限制,約束了對國王的行動。同時,自由大憲章還對國王過去侵害貴族利益的行為予以否定。例如,憲章條款申明,國王非經同級貴族之裁決而奪去貴族的上地、財產和特許權等,應即歸還(第五十二、五十六條);憲章還特別強調,國王沒有自行處罰貴族之權;非經同級貴族陪審并依國法裁決,不得侵害貴族的人身和財產(第二十一、三十九條)。這樣,就徹底否定了君主擅權,依其好惡侵剝臣民的權利。對于國王任用官員的條件,在憲章中也有規定—必須具備法律知識,并愿意守法。憲章的這些條款,從政治、經濟、財政、司法各個方面限制了國王的權力,可以說,這是以契約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體條文約束君權的第一個明確的文件。
二、開創了自由人權保護的先河
因為《自由大憲章》是貴族階層保障自身權利奮斗的成果,所以它規定了教會、自由民的廣泛權利。首先,自由大憲章確認了教會和臣民享有自由權,其自由不受侵犯;城市也具有自由權利和保持自身的風俗。其次,憲章闡述了臣民的財產權不容侵犯。具體規定了繼承權、債權及對債務人的保障,對侵害財產的行為作了限制。再次,為保障前述權利得以實現,憲章確認自由民享有受審及公正審判的程序性權利。此外,自由自由大憲章特別強調保護家庭、婦女和兒童的權利。相關的規定至少有十條之多。諸如:“婦女在其夫死亡后,不得難為他并許他立即取回其嫁妝與遺產”,“寡婦自愿孀居時,不得強迫其改嫁”;“為保護兒童的利益,規定了繼承和監護,無遺囑遺產的處理,即使亡故者欠有債務仍酌留相當的遺產與其妻室及子女”。自由大憲章是歷史上第一份規定臣民自由權利的憲法性文件,他開啟人權保護之端,具有深遠的世界影響。
三、確立了權力有限的觀念
自由大憲章全篇都流露出限制君權的精神。起草自由大憲章的貴族領袖們已意識到:政權必須高于某個人的獨裁統治,習慣與法律的地位必須在國王之上。憲章中多次以“朕不得”、 “朕僅得”等字眼對王權進行限制,僅“朕不得”一詞就出現13次。這種限制有:一是限制國王的征稅權。規定國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稅應取得大會議同意,國王“不得允許任何貴族嗣后征收任何貢金”。二是禁止國王強收、任意扣押臣民財產。規定國王及其執行吏不得強扣債務人財產抵債,國王扣留重罪已決犯土地時間不得超過一年零一日。三是限制國王任官權。規定“除具有法律知識并愿意遵守法律外,朕不得以任何人為法官、監軍保安官、郡長或執行吏”。四是規定可以用武力強制國王改正違法行為。《自由大憲章》對王權的限制是法律對于專制的勝利,它奠基了權力有限的觀念,法律高于權力和國王;它啟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所謂有限政府就是政府權力、職能、規模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正因為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政府權力才是有限的。
四、促進了議會制度的確立
重大事項須經議會表決,早在13世紀英國就產生了議會制度,對世界政治制度的發展具有開創性意義。而《自由大憲章》對英國議會的產生起了重要推動作用。首先,《自由大憲章》為英國議會的產生奠定了合法基礎。英國議會最早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顯貴組成的大會議,但它僅是國王的一個咨詢機構,一切重大決策主要取決于國王的意志。《自由大憲章》顛覆了這個大會議的性質。憲章14條規定,除了按例征收的稅賦外,國王們“如欲征收貢金與免役稅,應以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顯要男爵,指明時間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該條規定仍被認為是議會擁有財政權的法律依據。其次,自由大憲章也為議會產生提供了理論依據,即國王必須守法,否則臣民們有權強迫他服從。根據《自由大憲章》第61條英國國民可以用武力迫使國王守法,英國歷史上國民多次對違法的國王動武,在削弱了王權的同時加強了大會議的權力。最后,自由大憲章對城市自治的確認和對自由民權利的保護也為議會的形成與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動力。騎士、市民們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支持和參與了貴族反對王權的斗爭,并形成了一個獨立的階層去參加國會,市民、騎士階層在議會的積極活動促進了議會的完善并使國家權力配置逐漸趨于合理。
我們必須看到,《自由大憲章》是英格蘭貴族與帝國君主斗爭的產物,其最終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更多的維護上層貴族階層的利益。然而,這樣一部《自由大憲章》其表現出來的對權力限制與對自由人權保障的理念,仍然折射出現代憲政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