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2-9-6) / 已閱5688次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被告人程劍拾得一張戶主為朱衛祖的加有密碼的中國銀行活期存折。因程劍認識朱衛祖,程劍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寫密碼,并分別于同月20日、25日、26日先后持存折到徽州區中國銀行巖寺分理處、屯溪區中國銀行老街分理處試圖取款,均因密碼錯誤未果。同年3 月10日下午,程劍來到中國銀行躍進路分理處,以朱衛祖手機號碼后六位數作為密碼輸入時,取出現金200元,之后被告人程劍又到中國銀行老街分理處取出現金1.6萬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順進要求幫忙取款,余順進于當天下午持存折在中國銀行躍進路分理處取出6萬元現金。3月12日上午,程劍又到中國銀行徽山路分理處取出現金5。6萬元后,將朱衛祖的存折燒毀(尚余4000元存款)。所取現金藏于其臥室床頭柜中,公安機關訊問后被告人程劍即承認上述事實,并將贓款13。22萬元全部退回。
盜竊他人存折并支取存款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本案因無證據證明存折系被告人程劍盜竊所得,故不屬此種情形。本案的特征在于,被告人程劍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過猜配取款密碼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配取款密碼進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那么,究竟應當認定為盜竊行為還是詐騙行為?這里涉及到盜竊與詐騙客觀方面特征的區分理解問題。
首先,在某種意義上,秘密竊取和虛構隱瞞騙取中均具有財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征,但兩者含義并不相同。秘密竊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對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了無察覺(至少行為人主觀上是這么認為的),在整個竊取行為過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參與、配合問題,與此不同,虛構隱瞞騙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不知真情,屬于對行為性質的不知情,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詐騙行為過程中是直接參與的。
其次,在財物的轉移取得方面,竊取是在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無意識的情況下由行為人的單方行為完成的,而騙取則是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錯誤認識的支配下,信假為真,有意識地處分(交付)的結果。
再次,作為財產犯罪,對于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是其本質,財物的取得行為才是賴以定性的基本構成行為。猜配他人取款密碼,將他人持有的不為別人所知的密碼予以破解,可以視為是一種無形偷盜行為,但猜中密碼并不意味著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進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為,且密碼本身并無價值,因而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在程劍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銀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劍支取他人存款,是憑借銀行的信任通過銀行的交付得以實現的,對于存款的交付,銀行是有明確認識的。由于銀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種錯誤的判斷,而這正是程劍隱瞞真相冒用他人名義以致銀行不明真相誤認為其具有取款合法資格的結果,此類行為屬于典型的冒用詐騙行為。
綜上,被告人程劍通過猜配取款密碼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后二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程劍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