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爍 ]——(2012-9-9) / 已閱11512次
中國古代以儒家思想為主流,雖然法家思想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主張仁、義、禮、智、信,講究倫常、孝道,注重貴賤、尊卑,以禮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歷代歷朝的法律都會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如法律都承認親屬相容隱的原則,這是法律受儒家倫理思想影響的重要方面之一。《論語•子路》中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孔子就不主張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辦法,而認為,指證父親偷羊是違背親情的行為,因此隱瞞此事,應“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而法家主張重刑,以刑罰來壓制社會反叛力量,以法律為維持社會的行為規范。比如成于商鞅變法的連坐制度,其內容簡單來說就是一人犯法,罪及九族。 連坐制度就其種類而言,包括親屬連坐、鄰伍(什伍)連坐、職務連坐。而在連坐制度中我們要談的便是親屬連坐,親屬連坐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分為很多種。比如夫妻連坐,"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也就是說,即使是最親密的人比如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官府告發,這樣所有的罪惡都不能隱藏。再如兄弟姐妹連坐,《漢書•黃霸傳》載:"補侍郎謁者,坐同產有罪劾免。"另外,親屬連坐還包括父子連坐、祖孫連坐、父母妻子同產連坐(即整個家庭的成員都連坐)等等。
談到親屬連坐,緣坐制度便是不得不說的。緣坐本身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就其廣義而言,緣坐等同于連坐,涉及范圍比較廣。從狹義而言,緣坐,又稱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連家屬,正犯(犯罪人)和親屬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連帶責任的制度。
從連坐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很容易地推論出,連坐自從產生之日起,就與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背道而馳。按照儒家的傳統觀念,是不提倡族刑連坐的。對于連坐制度這一項"發明",在當時應當是有悖于倫理觀念的,起碼與儒家所主張的親屬相容隱的原則是違背的。但其不但沒有被否定,而且成為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為什么能連坐沒有被否定,而且成為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能夠與儒家倡導的容隱制度在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中能夠共存?要弄清這個問題就要涉及到儒家以禮入法的事實進程,也就是瞿同租在書中的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章。
親屬容隱制度觀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國語》載,東周襄王二十年前六業年),衛大夫元咺訟其君衛成公于當時盟主晉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對晉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無獄。今元咺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這是史籍中所見最早的主張“父子不得相互告訴”之記載。這是史籍中所見據《論語•子路》記載,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而孔子卻認為這并不是直的表現,而主張“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孔子的這種主張是從家族倫理的角度出發的,把父親為子隱看做“仁”的表現,子為父隱看作是“孝”的表現。這反映出了春秋戰國時代人們對于親屬容隱問題的一般認識,也賦予親屬容隱以倫理上的正當性。顯然此時親屬容隱只是儒家的一種主張。
而連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戰國時期。 君主專制將控制人民與占有土地視為國家的頭等事務,而嚴格進行戶籍管理是中國很早就有了人口戶籍登錄管理制度.據《周禮》載,周朝就已專設司民之職.在國家基層社會中,往往實行什伍里甲制度,這種制度是專制時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層的組織形式.早在春秋時期,齊國就推行什伍制,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長,伍長負責閭里治安。顯然此時連坐制度也并未成型。
顯然,春秋戰國時代原是儒、道、楊、墨、名、法各家思想學說草創形成,競爭的時代。法家后起,想和儒家爭一日之短長,競爭激烈,互不相讓。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儒家的親親相隱與法家的連坐制度這一對極端相反的立場便不足為怪。
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認為秦漢之法律為法家所擬訂,純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戰國以來隨著封邦建國制度已由盛而衰,瀕于崩潰,諸侯爭霸,以富強為當務之急。于是儒家漸落伍,與時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則進一步發展,為國君所重。此派學說完全針對當時霸主之需要,其思想為反封建的,與儒家恰處于敵對地位。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優勢,當時各國法律多由此輩制定,其所擬訂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張。李悝之《法經》,商鞅之《秦律》便是如此。
因此,我們不難想到,連坐制度成文于戰國李悝《法經》,而且商鞅之秦法也極力主張實行連坐法律:"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商鞅變法中,什伍連坐法是嚴密的連坐制度形成的標志。
親屬容隱只是儒家的一種主張。直到漢武帝時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橫空出世,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并為漢武帝所采納。至此,儒家作為封建正統思想的地位得以確立。其后,儒法合流,禮教入律,進而實現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統思想地位的確立,大大加速了親屬容隱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漢朝標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論上繼承發揚了孔子“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的主張,在漢宣帝時期,首次正式頒布“親親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將親屬容隱作為儒家的屈法伸禮的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原則而賦予法律效力。宣帝也將立法理由詔令天下:“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此,親屬容隱法律制度誕生了,并對后世的封建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春秋戰國時代,到后來的秦漢,顯然從連坐制度與容隱制度的發展軌跡可以窺探到儒法二家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地位的此消彼長。但是當二者都定型也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后,二者又都在后世的各個朝代的法律體系中得以共存。這便是瞿同祖提到的以禮入法的結果,演化出禮刑共用的倫理化法律制度。
從從連坐制度與容隱制度的目的來看,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殊途同歸。
容隱制度其目的在于維護和鞏固家長制家庭和尊長的獨尊地位,以及整個家庭、家族關系的和諧穩固。然而,這一切必須以國家根本利益為前提,當國家利益同家族利益發生沖突時,就必須犧牲家族利益,這也是親屬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這一特征的詳細記載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謀反、謀大逆、謀叛等罪的,親屬不得相隱匿。當然,這是維護封建王權的一個典型的寫照了。
雖然連坐就是一人犯罪而與其有一定關系的人也受牽連而被認為有罪,。 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連坐主要用于“十惡”中的前幾項,謀反、謀大逆、謀判、等這些對整個統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脅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謀反、謀大逆而論罪連坐,也用于嚴重刑事犯罪。如“不道罪、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從,皆處斬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處絞刑,同居者流三千里《唐律》。
不難看出無論是秦始皇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后來漢武帝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還是后來的儒法合流,其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封建制度。,連坐與容隱在維護封建制度上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這也就為二者的共存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
中華文化孕育中華法系,演化出禮刑共用的倫理化法律制度。儒法合流,禮教入律,進而實現封建法律的儒家化。這種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強制所構成的倫理化法律制度,講究道德,崇尚禮儀,推廣政教,明正刑罰。道德自律與法律強制相比較,道德自律要求人們積極向善,法律強制要求人們畏法向善,這是歷代統治者所標榜垂范于后世的永遠不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