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進展 ]——(2012-9-10) / 已閱8072次
總而言之,從社會角度而言,吳英集資詐騙案的發生與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有關,與我國金融體制的長期壟斷有關,更與刑法全面保護的缺失和偏向性有關,這些因素所產生的責任不應由集資者承擔。因此即便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對其適用死刑也是不適當的。從刑法適用角度而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者的集資,不存在騙與被騙的問題,當然也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對此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者的集資,難以適用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至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者背后的存款人,因為缺乏與集資者的交互關系,不能成為集資詐騙罪的直接被騙人和直接被害人。當然,如果從維穩的角度把這些人員作為案件被害人,則是另一個非刑法層面考慮的問題。
【注釋】
[1]參見《法制日報》2012年2月9日第4版。
[2]參見《“枉法違心判吳英死刑”系謠言》,《法制日報》2012年2月7日第4版。
[3]同前注[1]。
出處:《法學》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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