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麗莉 ]——(2012-9-10) / 已閱6544次
一、民事補正裁定的一般性規定。
民事補正裁定是指民事判決書送達之后,發現判決書中存在筆誤,對筆誤進行補正的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還規定,民事補正裁定是不可上訴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何為筆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由以上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補正裁定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民事補正裁定有明確的適用對象,即民事判決書。對于裁定書或是調解書存在筆誤是否可以通過補正裁定進行補正,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上的依據。
2、民事補正裁定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補正筆誤。而對于筆誤,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都過于籠統。司法實踐中對于筆誤的具體把握,也存在很大的困難。
3、民事補正裁定是不可上訴的裁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民事補正裁定是作為判決書的附件而存在的,它不能改變判決書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理。因民事補正裁定不可上訴,這也使得實踐中,法官對于判決書經補正裁定補正后的生效時間產生疑惑。
4、民事補正裁定沒有適用時間的限制。民事補正裁定,可以是判決書下發后的任何時間。司法實踐中判決書生效前后的民事補正裁定均是可行的。
二、民事補正裁定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由以上對于民事補正裁定的法律規定和特征分析,并結合審判實踐,筆者現對民事補正裁定在實踐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作粗淺分析。
1、實踐中,對于民事裁定書和調解書存在筆誤,是否可以通過民事補正裁定予以補正,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得法院在處理該類情況時常陷于兩難的處境。實踐操作中,法院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中對民事補正裁定的規定,對于裁定書和調解書存在筆誤時,仍適用民事補正裁定予以補正。
2、實踐中,對于經補正裁定補正后的判決書生效時間常存爭議。一種爭議認為,補正裁定是不可上訴的,那么補正后的判決書就應該從裁定書送達之后重新計算生效時間。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補正裁定是不可上訴,即在維護判決書的穩定性,那么經補正的后判決書的生效時間仍應以原來的生效時間確定。
3、實踐中,對于筆誤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因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于筆誤的規定過于籠統,這使得實踐操作中筆誤往往被擴大范圍的使用。這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有損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4、實踐中,對于民事補正裁定是判決書下發后,無論生效與否的任何時間,都能予以補正仍存疑惑。
三、對民事補正裁定在適用中存在問題的一些建議。
1、建議對補正裁定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的問題,尤其是筆誤的規定,做出進一步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在審判實踐中更具有操作性。也不會因法官理解的不同,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同,從而誘使權利的濫用,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正義。
2、建立初任法官寫作文書和職業道德培訓機制,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建立與裁判文書掛鉤的考核機制。裁定文書的制作質量,首當其沖要抓的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只有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了,制作出來的裁判文書也就筆誤率低。同時,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提高了,才能正確的把握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會假借筆誤之名,違法下發補正裁定更改裁判文書,導致權利的濫用。因此,對于初任審判人員,應該進行法律文書寫作規范和職業道德的培訓。當然,無責任的權利,也必然導致權利被濫用,因此,還應當建立與裁判文書掛鉤的考核機制。
3、健立、健全裁判文書的核發制度。首先,審判人員在制作法律文書時,應當先擬寫,然后由書記員進行校稿,再交回審判人員定稿。再次,由庭長核簽,再交能分管院長核發。最后,每個星期完成的法律文書交由審管辦備案,再由審管辦對法律文書質量進行排查,最后將結果通報于所在部門。對法律文書質量實行“零差錯”管理,做到差錯文書不出院,出院文書不差錯,真正使裁判文書成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載體,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