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9-10) / 已閱16795次
1、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對于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同時也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逐步確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這樣兩種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者對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對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和核心,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經濟基礎,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須遵循和維護這一制度。
2、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集體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區和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自留山是指農業集體化后分給社員使用和經營的小塊山林。山權仍歸集體所有,林木和林產品歸社員個人所有。為了鼓勵社員植樹造林,在不影響集體林業發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劃給社員作為自留山,是發展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措施。社員個體經營的自留山,是社會主義林業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義相同。
4、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一)所有權主體不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者是集體農民集體,國有土地所有權者是國家,即全體公民。
(二)使用權流轉不同。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等各種形式流轉。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流轉。這也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小產權房的由來。
(三)用途不同。國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屬于建設用地,而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農業生產,屬于農用地。
5、集體土地的分類。
按照我國法律要求,集體土地應按照用途規劃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種類型。
集體農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各種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按照用途農用地又分為一般農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糧食作物生產的土地,耕地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般耕地和基本農田。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于建筑、建設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村企業、公益設施等使用的集體土地。
集體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荒地、鹽堿地、冰川等各種沒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對一般耕地的保護原則。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屬于寶貴的土地資源,法律對其實行保護原則如下:
(一)耕地總量不減少。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二)耕地補充、占地補償。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三)建設用地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非農建設需要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批權限和程序來辦理用地手續,并依法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
(四)控制性占地。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五)不得閑置土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7、法律對基本農田的保護。
(一)什么是基本農田: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