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9-11) / 已閱8823次
案例:
高某、何某、陳某酒后到找朋友趙某打牌,見被害人王某在此看熱鬧,何某、陳某以王某要打高某為由,共同將王某用鐵棍、砍刀打傷。陳某問高某:你看,我和何某幫你打仗,整一身血,是不得買一套衣服呀,高某說:誰蹦你血,你找誰要去。然后陳某找王某要錢買衣服,王某說兜里沒錢,明天給拿錢買。陳某說:不行,不給錢不讓你走,何某在后面踢了王某兩腳,王某找朋友借了六百元錢給了陳某,何某、陳某每人分得三百元。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于何某、陳某構成何罪,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何某、陳某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財產外,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其主要特征表現為,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本案當中,何某、陳某采用鐵棍、砍刀將王某砍傷后,向王某索要錢財,并聲稱不給錢不讓走,主觀上有明顯的占有財物的目的,何某、陳某的行為不僅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權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為搶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何某、陳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規定為尋釁滋事罪。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本案當中,何某、陳某以王某要打高某為由,無故毆打王某致傷,后又強行索要六百元錢,何某、陳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的上述規定,應定為尋釁滋事罪。
分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何某、陳某二人毆打王某后索要更換衣服錢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理由如下: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要是為了尋求下流的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處于從屬地位,一般數額不大,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遠遠超過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失。搶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因而屬于侵犯財產罪。二是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常常發生在公共場所,多是臨時起意,結伙公開進行,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使用輕微的暴力,例如:推、拉等,使受害人忍氣吞聲,從而被公然索要少量財物。而搶劫罪的行為恰恰相反,大多數是發生在偏僻的街巷、荒郊野外、人稀車少的地方,或者在晚上進行,行為人往往是有意識地躲避眾人。雖然也有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搶劫的,但都是事先經過精心策劃,事后及時脫離現場。搶劫罪行為人一般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為了劫取財物會實施暴力、脅迫等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的強拿硬要行為人一般是具有逞強好勝的心理。本案中,何某、陳某是在公開場所無故毆打王某,并向王某要錢,要錢的目的也是為了換掉帶血的衣服,而且陳某在要錢時從后面踢了王某兩腳的行為,從程度上來看,也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且在王某向朋友借錢時,完全可以向朋友求救獲得幫助,本案從整體上評價何某、陳某的行為還是具有無事生非,起哄鬧事的傾向,因此該案宜定為尋釁滋事罪。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