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9-11) / 已閱5637次
案例:
王某與袁某因某事發生口角,李某得知此事后,找到王某,謊稱自己受袁某所托帶口信給王某,如果王某不拿出5000元給袁某,袁某將派人來打王某。王某害怕被打,就托李某將5000元帶給袁某。李某將錢占為己有。對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本案中,李某利用王某與袁某之間的矛盾,實施欺騙行為,即謊稱自己受袁某所托帶口信給王某,如果王某不拿出錢給袁某,袁某就派人來打王某,王某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將一萬元錢交給李某由李某轉交給袁某,李某最后占有了這一萬元錢。另外,在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李某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說李某明知自己虛構王某不給錢,袁某將來打王某這樣的事實,王某有可能會拿錢了事,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上述虛構事實的欺騙行為,使王某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綜上,李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規定,應以詐騙罪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一一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或第三方取得財產。本案中,李某利用王某與袁某之間的矛盾,對王某實施威脅行為,即如果王某不拿出錢給袁某,袁某就派人來打王某,王某害怕被打,將一萬元錢交付給李某,李某的這種行為,使王某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產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處理。
分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本案當中的基本事實有二:一是李某稱王某如果不拿錢給袁某,袁某將報復王某,王某害怕被打,基于恐懼心理,將錢交給李某,李某所采取的恰恰威脅、脅迫的手段,二是李某取得一萬元錢。那么筆者舉一個在敲詐勒索中很典型的例子:李某以到派出所告發王某的犯罪行為為由,索要錢財,事后,王某未給李某錢,李某也未告發王某,這里李某就有一個欺騙行為,也就是說在敲詐勒索中,也是存在欺騙行為的。既然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都包含了欺騙的前提,那么如何區分這兩個都是含有欺騙前提的罪名的?關鍵還是看被害人受騙后的心理狀態,只要是基于恐懼、害怕交付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反之才是詐騙罪。統觀全案,王某的恐懼心理是交付財物的關鍵行為,因此本案構成敲詐勒索罪。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