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爍 ]——(2012-9-11) / 已閱8576次
2012年2月10日《齊魯晚報》上便刊登了這么一篇報道:山東濟南交警實名曝光近期查處的260名酒駕者,今后將在媒體上建立曝光臺,特別要對 “名人”和公職人員依法查處、堅決曝光。還將實行連帶責任制度,與酒駕者一起飲酒未履行勸阻義務者,公安機關一律依法進行詢問。這是在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并實施公職人員堅決曝光、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背景下的一篇報道
這些治理酒駕的新政措施是否合適推行、可以有效落實,立刻引發了廣泛爭議。
面對輿論質疑,濟南公安一方面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出“微博反酒駕同盟”倡導,繼承提倡大家勿要酒駕;另一方面對“連帶責任制度”做出解釋:同飲者追責并非要查究同飲者的法律責任,而是請求同桌飲酒的職員一律到公安機關接收考察,再由交警依據實際情形分辨做出處置。不過,濟南公安的說明并未能化解輿論戰議。對“這些治理酒駕的新政措施該不該”的探討仍然在持續。
筆者認為其新政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嚴懲酒駕者,其主要措施是實名曝光,抄告單位,強制刑拘等
二是追責同飲者,內容大致是承擔連帶責任,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以及抄告單位。
首先來談談嚴懲酒駕者的措施:
第一也就是齊魯晚報中對260名酒駕者在媒體上建立曝光臺問題
濟南公安堅決懲治酒駕行為的決心值得贊賞。但我認為這是情緒執法的表現,如果說醉駕被刑拘一律不得取保候審,這并未超越法定自由裁量權,那實名曝光就顯得于法無據了。
執法者這不是在執法中造法嗎?并且,實名曝光未必就能達到濟南交警設想的效果,畢竟在中國的文化語境中,酒駕不像嫖娼等行為會對社會形象形成較大損害。
其次是抄告單位,筆者認為此舉甚是荒唐,一是沒有法律依據,二是有給單位打小報告之嫌并且是法外重復執法,這是法治意識淡薄的表現。抄告單位能否取得預期效果也是值得懷疑的。
再者也就是強制刑拘,拘役與行政拘留是不同的概念,其主要體現在:一是性質不同,一個是刑事處罰、一個是行政處罰。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數行為并罰不得超過20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行為并罰不超過1年。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會給當事人留下刑罰記錄,會對他們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如對律師、公務員、國企員工等面臨的可能是丟掉工作的問題;相比來說,行政拘留的影響就要小很多。
然而據我所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8)》草案僅是規定了將酒駕入刑,對于酒駕入刑的標準卻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這對于酒駕行為的處理和量刑帶來了極大的難度,無異于將酒駕入刑變成了一紙空文。一味的談強迫拘役有一刀切之嫌。并且會加大案件查辦和訴訟構成中的司法和社會成本。
再來談談酒駕連坐即追責同飲者:記者從9日舉行的發布會上獲悉,今后查處酒駕將實行“連帶責任”制度,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一起飲酒,沒有履行勸阻義務的人員,公安機關一律依法進行詢問,并通過技術手段甄別其是否也存在酒駕行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責任。如果沒有酒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應勸阻飲酒后駕車而沒有履行的當事人,將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
濟南公安機關此舉將執法眼光投向同桌喝酒者,對防備酒駕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 而且交通事故重在預防,重拳打擊酒駕,形成共同抵制酒駕的良好氛圍很重要。就其從打擊酒駕的角度而言,其出發點是好的,無可厚非。
但是該項制度難免有矯枉過正之嫌并且在操作履行上盡不合理:其中有許多破綻,比如與酒駕者同桌飲酒的人,如何判定該人士是駕車而來?即使知道駕車,如何確認同飲者有沒有勸過或制止醉駕者?要是制止了,沒有制止住怎么辦?而從技術層面而言,要勸說一個執意飲酒的司機不喝酒,抑或是中途入席,再去勸誡一個已經喝了酒人不飲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往另一個層面深推,倘若酒駕同飲者沒有勸阻制止其喝酒,就要連坐,那么以此類推,是不是沒有勸阻制止身邊人盜竊、搶劫乃至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也要連坐受罰?
作為一個學法的人,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認為酒駕連坐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執法者明顯有越規處罰之嫌。
為此我特地查找了2011年酒后駕駛處罰新規定,其中涉及酒駕的大致如下: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與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增加了5年內禁駕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 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上述刑事處罰規定后,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草案,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意味著,一次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人將永遠失去從事這一工作的機會。
酒后駕車肇事終生禁駕
而酒后駕車肇事則可能將面臨終生禁駕。修正案草案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能重新取得駕照。同時,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了對酒后駕車的罰款額度和暫扣駕照期限: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為6個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 2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從我們所學的知識來講, 2011年酒后駕駛處罰新規定了里面都是涉及對酒駕司機的處罰,根本找不到酒駕連坐的法律依據,而根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法必須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規定(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沒有規定就沒有犯罪。顯然酒駕連坐違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再者,酒駕與同飲,不同于一些違法行為中的窩藏望風,把后者直接捆綁到前者的違法行為中連坐,很難有現實可能性。
為什么說酒駕連坐難以實行呢?
首先,也就是前面講的它沒有法律依據,對受酒駕牽連的人該如何定性,如何處理?這些都沒一個標準,你說該怎樣得到實施,這明顯與我國的依法治國原則相違背,正如法國刑法學家卡斯東…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來確定哪些行為是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并且規定相應的刑法,這就使刑事處罰有了‘確定性’從而強化了刑罰的威懾力量,社會只會從中得益。”(課本26頁)
再者,一味加大受酒駕牽連的對象,必然會加大治理酒駕的司法和社會成本,
還有就是運動執法,所謂運動執法在各種執法活動中的內涵有所區別,本文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即常以專項整治到的形式出現,其具有臨時性的特點。運動式執法無疑助長了執法的隨意性和形式主義。
以上這些這些因素必然會導致酒駕連坐得不到長期有效的執行,那么這個酒駕連坐的新規定又有什么意義,最后必然會損害執法部門的公信力和弱化法律的權威,破壞法律的尊嚴和形象,從而使公民失去對法律的信任。并且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首先需要的就是執法者對法律而非情緒保持敬畏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濟南公安機關此舉對防備酒駕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 而且交通事故重在預防,重拳打擊酒駕,形成共同抵制酒駕的良好氛圍很重要。雖說沒有上位法支持,濟南的酒駕新規有問題,但從打擊酒駕而言,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法治發軔初衷不能違背基本的法理,脫離公眾的思維文化與習慣,這是基本準則。否則,醉駕尚未除,法治卻已滿篇醉話。
以上就是我關于濟南交警治理酒駕新規的一些小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