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治民 ]——(2012-9-12) / 已閱7281次
一、案情
劉億、彭萬為米業公司運輸大米,途中發生事故,大米被損毀。后雙方協商不成,2007年3月19日,米業公司起訴劉億、彭萬等人公路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經過審理: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劉億、彭萬共同賠償米業公司貨款11萬元。被告劉億、彭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兩被告沒有履行判決義務。2007年7月,米業公司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被告劉億、彭萬沒有可供財產執行,法院執行了3年沒有結果。
2010年9月9日,某汽貿公司借用劉億的身份證在銀行開戶運轉資金,存入人民幣49萬元,公司控制著存折及密碼。2010年9月10日,法院通過銀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劉億銀行賬戶資金49萬元,遂立即扣劃15萬元。隨即,該汽貿公司隨即向法院提出異議,稱:劉億該銀行賬戶資金49萬元系其公司所有,請求法院退回所扣劃的款項。法院駁回了汽貿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汽貿公司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起訴米業公司和劉億。汽貿公司認為:劉億不是49萬元的所有人,要求確認15萬元的扣劃款所有權歸汽貿公司,并要求米業公司予以返還。
二、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存款是存款人存入銀行賬號上的貨幣,存入存款人賬號內的存款屬于個人財產,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劃;并且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49萬元貨款自轉入劉億的銀行賬號時,即已交付,劉億作為儲戶是該筆款項的所有人,法院依據已生效的判決書強制執行被告劉億賬戶內的15萬元,米業公司已合法取得該筆款項的所有權;原告汽貿公司不能以其與被告劉億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抗被告米業公司。因此,對汽貿公司要求確認其為已扣劃款項所有人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汽貿公司違法借用被告劉億的身份證私存公司存款,以及被告劉億出借身份證的行為均屬違法,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且均有過錯,汽貿公司因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劉億賬戶上的存款而遭受損失,被告劉億應依法返還汽貿公司因此損失的15萬元。所以,處理結果為:被告劉億返還原告汽貿公司15萬元;同時駁回原告汽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該案為執行異議確認所有權糾紛,法院強制扣劃的銀行賬戶資金屬于劉億所有,應駁回汽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汽貿公司為解決資本金的運轉,借用劉億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賬戶,違反了存款實名制的管理規定,將公司的資金以虛假貨款形式轉出至劉億個人賬戶上,屬于抽逃注冊資金行為,而后又轉入公司股東個人賬戶,再從該公司股東個人賬戶轉入公司賬戶作為股東新增出資,屬于虛假出資行為。汽貿公司的該系列行為違反了相關金融管理規定,具有違法性。其二、我國實行儲蓄實名制,汽貿公司使用劉億的身份證到銀行開戶,劉億即為該賬戶的唯一所有人,任何人控制或使用該賬戶,均不能改變該賬戶的性質。賬戶本身具有顯示(儲蓄合同)權利義務和進行結算的功能,于法律上表現為債權性質,并無代表物權的特性,因此,由誰、以何理由、從何處將資金轉入銀行賬戶,不表明該賬戶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對賬戶或賬戶內資金擁有所有權。所以:汽貿公司對劉億的銀行賬戶及賬戶內資金不享有所有權,汽貿公司轉入劉億賬戶內的資金被扣劃,屬于其公司應當預知的風險范圍,汽貿公司要求確認該15萬元歸其公司所有、并請求返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筆者不同意以上兩種意見。本案涉及的劉億銀行賬戶資金49萬元的所有權人是汽貿公司,理由如下:
1、從案件的事實上,上述兩種意見都已確認了汽貿公司借用劉億身份證到銀行開戶去辦理資金運轉,錢是汽貿公司出的,只是進入了劉億的賬戶上,就是已經交付、所有權就是劉億的。劉億即為該賬戶的唯一所有人,任何人控制或使用該賬戶,均不能改變該賬戶的性質。如果按照上述兩種意見的邏輯,那么,劉億若起訴汽貿公司要求返還剩余資金34萬元,法院如何作出判決?!其實,第一種處理意見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認定該賬戶內的錢屬于劉億的,為何又要劉億返還15萬元給汽貿公司呢。
2、本案的關鍵是,汽貿公司借用劉億身份證開戶、轉入資金后,是否將賬戶存折(存款)憑證及密碼交付給了劉億。上述第一種意見認為的“錢進入了劉億名下銀行賬戶時,即已交付”。此觀點有失偏頗,應該具體情況客觀分析。假如汽貿公司直接將49萬元轉入劉億控制的存折或銀行卡內,那么屬于已經交付是沒有爭議的,但本案是汽貿公司借用劉億身份證開戶運轉資金,汽貿公司沒有將存折和密碼交付給劉億,甚至多少錢、在哪個銀行、何時開戶等情況都沒有告訴劉億,可以這么說,劉億對該筆資金根本不知情,何談已交付呢?這在刑事案件中,也會出現尷尬。如果A君借用某位官員的身份證到銀行開戶后存入5萬元,但沒有將存折、密碼交給這位官員,那么,可以認定此官員受賄嗎?按照上述兩種觀點的思路,此官員被認定為受賄,那該有多少人要遭受刑罰的懲罰,從此豈不天下大亂。
3、至于第二種意見所認為的:汽貿公司抽逃資金、虛假出資的一系列行為均具有違法性,以此要求汽貿公司承擔民事責任,顯然混淆了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以及處理管轄的機關。汽貿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證開設銀行賬戶、抽逃資金、虛假出資的一系列行為固然違法,其應當受到處罰,但處理、制裁的機關應該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去實施,審判權不能代替行政權而直接處以民事責任。
綜上,筆者以為,本案涉及的劉億個人賬戶內的資金49萬元的所有權人是汽貿公司,汽貿公司要求米業公司返還已扣劃的15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單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