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淑霞 ]——(2012-9-12) / 已閱4488次
量刑建議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強化對量刑裁判的監督制約,促進法院公正量刑。2010年高檢院印發了《關于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試行量刑建議工作。從試行實踐來看,量刑建議工作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法官對量刑建議缺乏必要的回應。對于只是概況性地提出建議判處被告人刑期起點或幅度的量刑建議,法官往往很少給予回應;即使判決的刑期符合量刑建議,公訴人也很難了解是否是量刑建議被采納的結果。二是量刑建議運用方式尚不規范。如量刑建議權適用案件范圍以及量刑建議提出時間等方面都不統一,隨意性較大。這不僅不利于公訴權的準確行使,而且也不利于真正發揮法律監督應有的作用與效果。這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分析,在進一步的實踐中加以解決。
一、量刑建議的提出時間
從指控的完整性角度考慮,可以先在起訴書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見。而在法庭調查之后,法庭辯論開始之前,公訴人發表總結性意見時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因為,一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在庭審階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證據普遍存在發生變化的情形,所以,在起訴書中一般不宜提出較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二是案件事實經法庭示證、質證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已經基本上能夠顯現出其本來面目,此時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是立足于充分的證據證明之上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客觀性,易為法官接受。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之后接下來就是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方有充足的機會對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提出異議,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
二、科學合理建議量刑幅度
量刑建議內容的明確,有助于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恣意性,有助于強化量刑裁判的正當性,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司法機關的社會公信力。量刑建議應根據被告人實施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確定其是否具有法定、酌定情節,在法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提出量刑建議并簡要闡明理由。量刑建議的幅度以及具體刑罰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1)量刑建議幅度必須小于法定刑范圍;(2)對于具有法定、酌定情節的刑事案件,按照“從輕、減輕定上限;從重、加重定下限”的原則提出量刑建議;(3)對于量刑標準較易量化的案件,按比例確定幅度較小或明確的量刑建議;(4)對于社會影響大、群眾和新聞媒體普遍關注的案件以及某些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提出較為明確的量刑建議。
三、提出量刑建議時加強溝通
目前,無論是偵查機關還是公訴部門,仍存在重定罪證據、輕量刑證據的傾向,尤其對酌定量刑證據的重視程度不夠。在規范化量刑過程中,公訴人是否能提出科學的量刑建議,取決于其是否充分審查了量刑證據。審查量刑證據并不是單純地審查該類證據是否采信,而是一項系統化工程,應當收集、審查、研判并作出是否作出量刑證據的決定,并在庭審時予以舉證,接受質證。對此,公訴人應當在樹立重視量刑證據理念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審查工作:其一,有辯護人的案件可以與辯護律師溝通,將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量刑證據的時間節點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其二,對應量刑指導意見中的量刑情節,自行搜集或者要求偵查機關提供相關證據;其三,借鑒法院針對每名被告人建立的量刑表,在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中增加被告人量刑建議表,列明證據,闡明理由,明確建議,并適用與定罪相同的辦案流程。
四、及時體現量刑建議的監督效果
隨著監督力度不斷強化,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也呈現越發慎重的態勢,檢察機關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由提出抗訴的案件相對較少,但判決偏輕偏重、刑罰適用不穩定的情況卻普遍存在。檢察機關不能因為判決結果在刑法規定的幅度內而放松監督,相反,應當分析查找原因,總結刑罰適用的規律性,加強對判決結果的監督。在量刑建議未被法院判決采納的情況下,判決書中應當說明未采納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及充分合理的理由,判決書未合理說明原因的,檢察機關將對此類案件列為重點監督對象。不采納理由不成立的,符合抗訴條件的應依法抗訴,不符合抗訴條件但屬量刑不當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