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玲 ]——(2012-9-14) / 已閱9627次
論文提要:
本文的主要論點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本文主要從四點來論述的。
1、法治建設與司法體制的缺失。在這一章中,主要論述自建國后我國從舊的司法體系逐步走上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幾次司法體制的重大改革,使司法體制逐步得到完善。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意義。在這一章中,本文著重論述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動力,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依據。
3、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這一章中,著重論述了法治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司法工作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知法必須先懂法,運用法律為民辦實事,為全社會構建和諧的生存環境。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體會。本章主要用法治理念結合本職工作的實踐來論述法治理念在司法審判中的運用。
本文還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出司法改革工作的建議,針對司法改革的熱門話題及頗有爭議的論點闡述自己膚淺論述及觀點,以求共識。
整篇文章的基點落在“法治”的觀念上,黨的“十七”大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逐步成為各界的熱論話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共同的目標和愿望。本人深信在黨中央及胡錦濤同志的正確領導下,法治社會必能實現。
全文共6139字。
中國經濟改革已走過三十年的輝煌路程,司法體制改革已進入了“而立”的時代,怎樣評價這三十年的改革進程,民眾與司法界爭論不休,本人在司法實踐中深有體會,結論是:喜憂參半,成功中大有不足之處。現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之論點闡述自己的論述。
法治是指在社會生活中不僅有相對完備的法律,而且嚴格依法辦事,法治社會并非包攬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但一旦司法介入,法律的判斷就是最高和最終的判斷;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全社會都沒有也不應當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是一種秩序。
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給司法體制改革帶來了生機。三十年的改革,中國由“無產階級專政”體制,逐步邁向民主法制;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為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新的科學發展觀。
一、司法體制的缺失
三十年前的中國法治體制初創于戰爭年代,形成于計劃體制條件下,比較適合“領袖號召”的全民運動。這一體制與法治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法治進程中必然出現現有體制與法治要求的沖突,必然導致現有體制部分失靈,這就讓社會付出必然代價。
首先,傳統政策調整的空間被壓縮,政策回歸其指導地位,逐漸退出原來社會生活的直接規范,不再規范人們的具體行為。《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讓這一進程明顯加快。過去那種依靠政策管理國家、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傳統模式面臨淘汰。
過去習慣的那種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領導模式面臨轉變,單純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依靠群眾運動的方式管理國家、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的傳統領導方法要盡快過渡為不僅依靠政策,而且更多地依法辦事。
再次,同樣初創于革命戰爭年代,形成于計劃體制條件下,比較適合于群眾運動的司法體制,也面臨根本性變革。過去那種只把政法工作當成政治工作,把政法機關只當作專政機關,對司法官隊伍只重視政治素質而忽視業務素質的狀況,無法適應法治進程的要求,執法隊伍的重建成為當務之急。
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缺乏民主與法治傳統。觀念變革和重建,是法治推進過程中必須的先決條件。新的適應法治要求,有利于法治順利推進的新觀念的形成,必然有個漫長過程。當舊的固有觀念被打破,新觀念體系尚未形成,容易出現模糊狀態和真空地帶,出現道德失范、價值觀念混亂、行為模式失范的情況,社會上存在的腐敗現象就是一例。給社會帶來消極影響。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意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升,是司法改革的動力。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和成本。
1、社會成本:集權政治已在社會中形成根深締固的理念,怎樣消除這“誤區理念”,需要司法在執法工作中狠下一番功夫。廣義講,加強法治教育,普遍提高全民族法治觀念,實現全民族民主法治素質的提高,這是執政者需付出最大的成本,民族整體素質的提高程度決定法治社會的好與壞。
2、政治成本:推行法治,勢必削弱權力機構對司法的干與。政府在司法工作逐步退出指導、管理、參與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環節,往往這時的權力機構會處于“權力失落”的尷尬局面,歷史生成的原因,很難擺脫改革大趨勢的陣痛。
3、司法機關需付出的成本:無論在行政執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能夠用來作為定案依據的都只是“法律”上的事實即有法定的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在證明事實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為了“程序正義”而犧牲“實體正義”的情況,應當強調的是就像民主從來就不能保證完全正確一樣,法治也不能保證公平、公正。有時正常運行的法律程序甚至可能導致部分公正犧牲,這也是法治進程中應有的代價。
4、法律在從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中,社會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政治代價。
法治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分權和制約,二是嚴格的程序。無論是分權和制約,還是嚴格的程序,其實施過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權或人治機制那么“雷厲風行”,幾乎都一定會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種意義上說,集權反而相對容易實現高效率。
從長遠看,法治憑借分權制約以及嚴格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錯誤,或者雖然出現錯誤但因為存在制度性的糾錯機制,能夠把錯誤扼殺于萌芽,不易出大問題和大動蕩,有利于國家、社會地穩定發展。相反,集權統治往往采取“運動式”短期可以收效一時,甚至一定時期還可能“高產”,但由于集權缺乏制約,易出現錯誤,而且出錯了也因缺乏制度化的糾錯機制,易出大動蕩,從長遠看其效率反而不及法治。
高水平的法治要求和執法的高成本,勢必導致國家財政對立法和執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細,社會法律消費就越多,百姓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就要享受法治社會需要支付的成本。
立法有哪些成本?從靜態看,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違法成本和執法成本。立法成本既指制定一部“良法”的成本,也包括消除“惡法”的影響所在付出的代價。而且,既使是一部好法也會有一些負面影響,這種影響作為好法律的成本的一部分,需要加以控制。
制定“良法”的成本大致包括兩方面。一是從程序上看,一部法律的制定過程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及立法者付出艱辛的勞動和相應的費用支出。另一方面,某一個立法建設變為國家的意志的過程有一個艱辛復雜的過程。這種全社會共識的形成本身需要一定代價,有時甚至需要社會或某一部分為此做出犧牲,例如,最近新通過的《勞動法》就引起了各方面的爭議。
有時,雖然制定的是“良法”,但“良法”及其實施亦可能有負面影響。因此,制定這種“良法”的代價,就是必須同時出臺與之配套、旨在消除負面影響的法律,這也應當視作制定“良法”應有的成本之一。比如《破產法》的實施必然造成局部失業問題,而相應的社會保障方面的規定和制度就要同時配套,否則造成社會不安定反過來會影響《破產法》的實施。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通常是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慮問題的,怎么方便怎么合算就怎么去做,成本成為影響一般人行為選擇的主要因素。因此社會應當創造條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大到制度設計,方便民眾以最小的代價就可以遵守法律。此外,還要通過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反過來促進人們選擇守法。
守法的一種特別形式是“護法”。維護法律尊嚴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降低這種義務履行的成本,對“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在現實中國的司法工作者們所遭遇的壓力已經越來越大,由于我們的工作已經數量化了,所以公安機關多破案、檢察機關多公訴案件和法院多判決罪犯都成了工作完成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
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要講良心,對司法人員的良心教育要重于業務素質教育,要以良心教育促進業務素質教育,不能要求強化司法權威而最終脫離民眾。僵化的法律教育體系和社會的因循守舊是公認的障礙,而更大的障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
中國的司法機關在執法一直被強調“統一”,既各個地區之間必須“執法統一”,各個部門之間也必須“執法統一”。從一個角度來看,這對中央及各地區和各部門是個好的愿望,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它也帶來了一些棘手的疑問。
不斷燃起的信心正提升中國各種執法部門的視線,使其超越了簡單的危機處理。最為常見的情況是,每逢影響巨大或者特殊的案件,公、檢、法三家部門經常坐到一起開“協調會”,這樣的會議還經常由上級部門來主動組織,目的就是要各個部門統一意見,保證“執法統一”,以維護法律和政府的權威。
然而不確定性依然存在。一個不確定性是對案件狀況過于草率的判斷,是否會導致處理意見過早出臺,從而危及案件公正客觀?另一個不確定性是更為根本的問題:“執法統一”是什么意思?是與其他先進國家更相像,還是以中國過去具備的,往往獨有的態度和做法為特征的法律?現在,中國法律界在這個問題上依然存在分岐。
法官作為國家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肩負公正和道義,所以在不同法律意見時應該堅持,而不是檢察院公訴就必須判有罪,更不應該把得罪檢察院和公安局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同樣對于檢察院和公安局來說也應該有著這樣的執法追求。
三、司法改革最終目地是追求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備,法學教育越來越發達,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越來越高。但是,司法部門的威信、法律的威信卻成反比下降。主張“惡法亦法”必然導致人民的法律脫離人民這一真理,正在被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所證明。
如果普通民眾基本上不可能懂法,只可能懂理是一個事實,那就只有一個辦法來保證我們的法不走向人民的對立面;這就是我們必須拋棄傳統的“惡法亦法”的觀念,必須以普通民眾都能理解認同的常識、常理、常情作為指導我們制定、適用、執行法律的基礎,靈魂限度和根本標準。
決不能像歷代法學思想家們所主張的那樣,強迫基本上不可能懂法的普通百姓向我們制定法律、理解的法律靠攏。而是我們法律的制定、理解、執行都必須向百姓所認同的最基本的是非觀、價值觀靠攏,向百姓所奉為基本行動規則的“常識、常理和常情”靠攏。這里所謂的“常識、常理和常情”從法理上講就是基本的善惡觀、是非觀和價值觀。
我們的司法者、執法者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當然只能以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為依據。強調講法必須講理,強調常識、常理、常情是法的基礎、靈魂,并不意味著我們的司法者、執法者對法律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廣大人民群眾認同的基礎之上,系統全面把握法律的基礎之上。與“立法原意”不同的是,常識、常理、常情對每一個正常的人來講,都不純粹是一種外在認識對象,而是一種通過日常生活的耳濡目染而融入了每一個正常人潛意識深處的是非觀、價值觀,是一種基于人的本性而對自己生存和發展必須的外在條件的認識,是一個人要生存、要發展的本性與自然規律,社會價值的有機融合,是人的本性在特定條件下自然的體現。所以,作為現代法治之基礎的“常識、常理、常情”到哪里去找,答案是:請到我們自己的良心中去找。“良心”這東西,看起來似乎很神秘,說穿了也很簡單。因為良心不是別的,良心是一個人對其所處社會最基本的是非觀、善惡觀、價值觀的認識,是一個社會民眾普通認同的常識、常理、常情,在一個正常人心靈中的反映。所謂現代法治是常識、常理、常情之治,實質上意味著現代法治歸根結底應是“人性之治”、“人心之治”、“良心之治”。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司法人員必須依照良心來理解法律、執行法律、適用法律。這既是馬克思主義關于司法獨立應有內涵的詮釋,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憲法性要求。馬克思曾經強調“法官只服從法律”,“服從憑自己的真心所理解的法律”。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體會
司法改革的一個動力,源于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會輿論對司法領域的腐敗案件特別關注,部分人對法官職業的理解和判斷存在負面看法,這是我們必須重視的關鍵點,這也是司法改革需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們的目標,只是實現公正是需要條件的。
1、獨立的審判制度。這是我國司法體系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必須承認的職能要求,我們只要承認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存在,它們之間就應該有一種相互分離的狀態。司法獨立不等于“三權分立”,它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形態。在我國,它是憲法中規定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來自政府的干涉。現在的司法權設置與行政權設置的范圍完全重合,法院的辦公、人員工資等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負擔。在這種司法環境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必然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2、司法效率。就是我們常說的“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中國的百姓惡意訴訟,無理取鬧近幾年時有發生,但絕大多數的百姓是善良的,訴求是樸素的,達到的“理想”也是非常非常低的。百姓不到水深火熱、忍無可忍,甚至到無法生存的情況下,決不會到法院打官司,他們樸素的訴求就是期待司法主持公平、正義,以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權利。所以司法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線,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缺少的內涵。
3、司法權威。司法應該有權威。權威含意就是法官負有對公民的生命、自由、權利、義務和財產作出最后判決的責任;司法機關對所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管轄權,并擁有絕對的權威就某一提交其裁決的問題按照法律是否屬于其權力范圍作出決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決不應加以修改。我們現在還做不到,因為獨立的問題不解決,權威的問題一定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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