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建國 ]——(2012-9-18) / 已閱4448次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也相應增加,并不斷地涌入法院,給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審判帶來了新的挑戰。而在司法實踐中,經過深入調查,發現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現象尤為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審判效果,并表現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提高訴訟當事人到庭率,本文結合讓胡路區法院審結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危害性、原因和特點,并提出具體的對策,希望能對司法審判有所裨益。
一、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危害性及其原因
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其社會危害性雖然因個案不同,但是主要表現為致使案件無法調解結案而造成法院調解率偏低,致使案件難以查明事實而無法讓當事人真正息訴,致使案件真實性無法確定而讓虛假訴訟乘虛而入;致使案件訴訟周期偏長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和訴訟成本增加。經過仔細分析,不到庭參與訴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關系簡單明了,當事人自認敗訴。在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情形中,有部分當事人自認為無理,到不到庭結果都是一個樣,法院怎么判都接受,最后按照法院判決履行完事。這種情形當事人一般都接收法院開庭傳票,當事人服判,在司法實踐中約占不出庭總數的1/8。
二是缺乏誠實信用,當事人逃避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有部分當事人不到庭就是為了逃避原有義務,賴帳不履行。其一旦被對方起訴后,常常采用消極逃避的方法,如采取搬家、外出打工等方式不履行義務。這種情形多數是不接收傳票,公告送達較多,當事人不服判,在司法實踐中占不出庭總數的1/4左右。
三是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不懂得維權。由于部分當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法律宣傳不到位,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往往不知道或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在自己被對方起訴后,便認為去了也無用,最后由法院公正處理就行了。抱著這樣的心理,他們便不到庭參加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約占不出庭總數的3/16。
四是客觀原因所致,當事人無法到庭參加訴訟。開庭時間確定后,由于當事人工作忙、年邁體弱或行動不便等客觀因素,開庭前又沒告訴辦案法官或沒有申請延期開庭,致使庭審不得不如期進行,致使其錯失開庭機會,在司法實踐中占不出庭總數的1/8之強。
五是其它原因。如當事人自身忘記開庭時間的;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致使法院無法送達的;礙于情面,當事人不愿意出庭應訴的;代理權限授權不明或落款非本人簽字,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法院送達給被告人親友,但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屬,當事人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鑒定等原因造成審判周期長,挫傷當事人到庭積極性,致使此后開庭不愿意出庭應訴等情形。這些情況雖然不相同,但是當事人主觀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意或過失造成自己沒有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占不出庭總數的5/16左右。
二、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特點
不到庭參加訴訟,雖然原因很多,但都是一樣的結果,即沒有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沒有到庭應訴。細分析這種現象,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當事方主要表現為被告。由于原告是起訴方,是提起權利的啟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委找代理人的情況下,如果原告不到庭,在沒有反訴的情況下可按撤訴處理。因此,此時原告方如果不到庭參加訴訟,其不但要承擔相當于沒有主張權利的結果,而且還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對于被告,不到庭則要缺席審理,等待的基本上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到庭參加訴訟多數表現為被告不到庭。當然,也有在聘請代理人情況下原告不到庭的情形。在統計各類不出庭過程中,發現被告不出庭占不出庭總數的86%左右。
二是案件類型主要為借貸和買賣合同。雖然司法實踐中發生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多樣化,但是在調查中發現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不出庭率最高,借款合同占不出庭總數的47%,其中絕大多數是民間借貸,且有逐年上升趨勢;買賣合同當事人不出庭率占19%,且有逐年上升趨勢;婚姻家庭案件當事人不出庭率占13%,其中主要是繼承案件較多;其它各類案件不出庭率共占21%,且各類案件不出庭率分布較小。另外,在調查中還發現,工程施工類糾紛案件當事人到庭率最高,當事人基本上都到庭參加訴訟。
三是訴訟代理參與為數不少。除公告送達和當事人自愿認判的之外,有為數不少的當事人不出庭是由于聘請了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由于代理人不是案件真正的當事人,不太了解案情真相,為了給自己掙足面子,往往會歪曲事實進行狡辯,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實,也不利于法院組織調解。另外,還出現部分代理權限不明,或授權委托書是代理人一人所為,這就需要法官進行認真地鑒別,仔細審核。曾有一個法院發生過一起因授權委托書系代理人一人所為,在原告不到庭情況下,在法官卻沒有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代理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造成原告經濟損失30萬。結果引起原告到相關部門上訪,最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改判才得以平息。
四是絕大多數以判決方式結案。調解需要雙方的合意,撤訴需要原告主動的提出,而不出庭參加訴訟的案件,絕大多數為被告不出庭,因此除了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案件及沒有代理人情況下原告不出庭案件可以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外,其它全是以判決方式結案,這是造成案件調解率與撤訴率較低的重要原因。其不出庭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就很難查清案件事實,很難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最終很難讓其信服,無法做到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
三、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對策
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不正確履行訴訟程序的表現,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不利于推進社會和諧的進程,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必須給予其有力的規制,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
一是加大訴訟程序的宣傳力度,尤其是加大到庭參加訴訟重要性的宣傳。注重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構建全社會各個層面宣傳途徑,深入村、社區、街道講解訴訟程序,宣傳到庭訴訟的重要性,改變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慣性思維,樹立起程序、實體并重的正確理念,從而達到真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院不僅要嚴格按照訴訟程序去審理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確立起司法審判的威信,更要通過案件審理達到宣傳訴訟程序的效果,并開展相應普法宣傳活動。其它各部門、各基層單位要緊密配合好法院開展相關宣傳活動,支持和鼓勵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并建立起到庭訴訟的相應機制。
二是送達到位,并附有到庭訴訟的相關知識。嚴格按照最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送達,在使用拍照、錄像等新型方式送達過程中盡可能地固定證據,同時通知其近親屬,保證被送達人知息,保證包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送達到位,保證送達方式合法有效。如果被告人在場,送達人要對其進行到庭訴訟知識釋明,耐心講解;如果被告人不在場,則要額外送達到庭訴訟相關的材料。
三是開庭前提示,確保當事人不會忘記。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忘了開庭時間,以致錯過到庭訴訟機會。另外,也為了能夠進一步感化當事人,讓當事人真實地感覺到法院時時刻刻想著自己,為自己辦事,開展庭前提方法不失是一個好的舉措。提示方式可以是電話溝通,也可以是短信提示,盡可能地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溫馨,盡可能地調動其親自到庭的積極性。同時對于有訴訟代理人的案件,也要盡可能地讓當事人親自到庭,同時嚴格審核代理權限和落款,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
四是巡回審判,能動司法。能動司法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它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為民眾解決糾紛,目前全國各地法院都在大力提倡能動司法。審判中,有些當事人行動不便,路途遙遠,或工作繁忙等種種原因不方便到庭參加訴訟,因此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需要,開展能動司法,深入基層,深入社區、街道、村,甚至深入當事人家中,開展巡回審判,努力創造雙方當事人都有到庭參加訴訟的機會。根據查明事實,從情法理等多角度展開調解,盡力化解雙方矛盾,助轄區社會和諧。
五是打好外圍攻堅戰。調動當事人親自到庭參加訴訟,不能光靠做當事人本身工作,還需要通過外圍來促使其積極出庭應訴。對于不想到庭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和具體情況,尋求其周圍的親友,或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的單位,或當地有聲望和威信的人來幫助,向其滲透親自到庭的重要性,教導和督促其到庭參加訴訟。
六是建立聯動長效機制。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缺陷越來越凸顯,并已成為了一種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其不僅不利于法院徹底解決社會矛盾,相反還引發了信訪等不和諧因素,因此這就需要全社會共同攜手和共同努力,尤其是建立聯動長效機制加以規制和糾正。法院要與公安局、檢察院、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承擔綜治工作的相關單位建立不定期聯系,互通信息,并形成機制,共同致力于調動當事人參加訴訟工程。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