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東 ]——(2012-9-20) / 已閱3725次
實踐中,判斷某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不僅要具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身份,而且還必須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只有前種身份而無后者的,則不構成犯罪。
(2)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須具有主觀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危害結果,則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3)從特定事項上區分,本罪必面發生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這一特定環境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合同訂立和履行無關,則不構成犯罪。
(4)從行為方式上區分,構成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不作為,即嚴重不負責任。如果行為人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盡職盡責、積極作為,即使造成嚴重危害結果,也不構成犯罪。
(5)從危害結果的有無及其大小上區分,構成本罪,不僅要不作為行為,而且其不作為行為必須是造成了嚴重后果,即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