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傳光 ]——(2012-9-21) / 已閱13850次
□ 上海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蔣傳光
“法治文化”是近年來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概念。相比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對法治文化的相關理論研究顯得較為薄弱。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內涵是什么,它與被普遍認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聯系和區別等,這都是必須回答的問題。
法治文化的概念
對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種解讀。具有共識性的觀點認為,法治文化應該包括法律制度結構和法律觀念結構,以及自覺執法、守法、用法等行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權、平等、自由、正義、公平等價值在內的人類優秀法律文化類型。
筆者認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權利保障為目標,在一定的治國理念和與此相適應的制度模式確立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文化形態和社會生活方式。具體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文化形態和社會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模式的確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應制度和組織機構的建立與運行。目前在法治理論研究中,一切對法治內涵的揭示,對法治社會表征和遵循原則的描述與總結,法治運行機制的建構和實踐活動,諸如法治的價值目標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設計和運行模式、法治的實現狀態等,都屬于法治文化的內容。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關系
法治文化是一種先進的法律文化。從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結構比較來看,兩者都包括表層結構和深層結構兩個部分,并無實質性的差異。在邏輯關系上,法治文化應歸屬于法律文化的范圍之內,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發展的一種形態、一個階段,是一種與人治文化相對立的先進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還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區別與聯系。首先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聯系具有歷史屬性。兩者都是人類社會本身生成或演進的產物。正是在一國法律(法治)實踐的時間流變中才形成相應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由于受法律(法治)實踐的條件所限,法律文化更可能強調傳統性,而法治文化更凸顯現代性。但是由于現代和傳統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因此這種區分僅僅具有學理上的價值。
其次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聯系具有實踐關聯性。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都具有濃厚的實踐關聯性,即作為文化的法律或法治都是人們法律實踐積累而成的。沒有人們具體的法律實踐,不可能形成所謂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作為文化的法律或作為文化的法治才可能成為一種存在,而成為一種治國理政和糾紛解決的經驗及智慧。
另外,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聯系具有實踐可轉化性。無論是法律文化的倡導者還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二者都關注制度層面背后人們的生活模式對法律的影響。只不過在研究層面上,法律文化研究者更關注規則背后的因素對于規則適用的有效性和實效性的制約,尋求通過破解傳統或通過傳統來實現法律現代化的路徑。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關注人類一些普適性的要素,如民主、自由、人權等。但從實踐考察,由于法治文化的普適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在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需重視“本土資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則能提供相應的資源。同時,法律文化可以轉化為法治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的、適合法治現代化的因素,則更能促進這種轉化。
法治文化與法律文化的區別。首先,兩者的區別在于研究背景的不同。法律文化更主要的是回應和解釋,法律作為一套規范體系與法律規范背后的習慣、傳統和長期養成的社會心理等因素之間存在悖論和沖突。特別是當這種悖論和沖突影響具體司法案例判斷或具體立法的議案內容的時候,則更為凸顯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性。法治文化是人們對既有的法治建設的一種反思和重新思考的產物,更多地回應了人們對于謀求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人權等的訴求,特別是在精神和理念層面要求人們去信任法律、信仰法律。
其次,兩者的價值判斷不同。一般認為,從形式意義上,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沒有太大的實質性差別,兩者的實質性差別體現在內容上,即法律文化為中性概念,而法治文化為價值概念。從內容上比較,法律文化中既有正面的價值判斷,也有負面的價值判斷;而法治文化則是正向價值判斷的文化類型。但對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比較僅限于此還不夠,還可以在此基礎上做進一步的比較。
我們在肯定法治文化的正價值取向的同時,要對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實踐加以區分。我們要看到法治文化作為價值目標追求,是衡量法治實踐的標準。但在具體的法治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許多對法治文化認知的不利因素。換言之,法治文化在實踐中展現給人們的并不都是美好的一面。
法治的手段本身具有局限性。法律以其特有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對社會生活發生著深刻的影響。但我們看到作為法治手段的法律在作用于社會生活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龐德的觀點,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有些限制產生于對適用法律的事實,在其確定中包含著的各種困難。確定事實是一個充滿著可能出現許多錯誤的困難過程,錯誤認定曾導致過許多錯判。第二,有些限制產生于許多義務難以捉摸,它們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上予以執行。第三,有些限制產生于許多嚴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為,其所使用的方式微妙離奇,而法律手段對這些利益的保障卻無能為力。第四,有些限制產生于對人類行為的許多方面、許多重要的關系以及某些嚴重的不良行為不能適用規則和補救等法律手段。換言之,法律懲罰的范圍是有限的。第五,有些限制產生于為了推動和實施法律,必須求助于個人的必要性。因為法律不會自己實施,一定要有人來執行法律,人的素質對法律的實施會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法律在社會控制中擔當主要功能時,還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
法治文化可以分為理念上的法治文化和制度層面的法治文化,從理念上看,法治文化包含了人們對于法治國家建設實現的一系列理想和正當性的價值追求。但是理念上法治文化的實現必須通過具體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來達成。至于能否說所有的制度性的法治文化都具有正面價值的判斷,這就需要具體的法治實踐的檢驗,同時受制于落實法治制度的具體社會條件等一系列因素。
在法治實踐中,每個法治價值要素的實現并不都是均衡的。在法治價值目標中有各種構成要素,每個價值要素對法治社會的構建都是重要的和必需的。但在法治實踐中,并不能保證每個法治價值要素的實現都是均衡的。可能的情況是,在追求法治價值目標的過程中,會導致法治價值目標各要素之間的失衡,即在追求一個價值目標時,可能會影響或者損害另一個價值目標,從而導致人們對法治的信賴缺失,比如在司法理念中,強調程序正義優先,在實踐中,實現程序正義的同時,有可能犧牲實質正義。這從法治的理念上可以得到解釋并被視為正當,但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得到當事人及普通公眾的認同,難以達到主流話語中的社會效果,從而損害法治的權威。
法治文化的特點
與在價值判斷上具有中性意義的法律文化相比,作為正價值取向的法治文化有以下特點。
制度層面上應是良法善治。法治社會應是良法之治,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謂良法,即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義、道德、公平、正當程序、個人權利和尊嚴的理念,并且在現實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貫徹。具體地說,符合良法標準的法律,必須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之上。法律必須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各種民主權利、政治自由和經濟社會的文化權利。法律不僅要滿足人們的利益需求,也要滿足人們的正義需求,不僅要滿足人們的效率需求,也要滿足人們的公平需求,不僅要滿足人們的秩序需求,也要滿足人們的自由需求,避免法律存在偏重秩序和國家利益追求,無形剝奪人們對自由的追求,出現公平淪落的現象。
政體的組織機構應是一種有效的權力制約模式。法治社會的構建不僅要確立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要有反映社會發展規律和時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完備的法律體系,還要有與法治要求相適應的政體組織機構,對公共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法治視閾下,不論采取何種政體模式,對各種公共權力進行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法治理念是不能違背的。
社會治理遵循理性規則之治。法律是理性的體現,理性能使人們更公正、更平和。作為一種理性規則,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抑制私力救濟,把各種社會沖突和糾紛的解決納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軌道上。現代社會的多元利益沖突、互動與整合,孕育了自生自發的理性秩序規則。這種理性秩序規則功能和作用的發揮,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就是仰賴于公民的規則意識。因為不同的利益主體在市場經濟競爭與合作中,既要竭力主張其自身利益和自由平等權利,同時又必須作出必要的妥協、讓步與合作,而這種妥協、讓步與合作的基礎就是理性規則。
公民的人權和各種法定權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障人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尊重人的主體性和個體性,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是當代法治理念的精髓。在法治建設過程中,保障公民的人權和各種法定權利,就是要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能夠得到認真實現,堅持以人為本,真正做到以公民利益為重,尊重公民主體地位,依法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通過科學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保證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使民眾切實感受到權益受到保障而具有幸福感,從而自覺接受規則的約束和秩序的維護。
社會各類主體具有自覺的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確立法治意識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確立公民規則意識。公民規則意識就是公民在對法律信仰、認同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自覺地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則。作為公民意識內涵的一個核心層面,公民規則意識的培養應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權利意識。權利意識包括積極的權利主張與合法權利的保護兩個方面。二是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意識,或正當程序意識。這種正當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要講程序,遵循一定的規則,不能濫用權利。三是權利的節制意識。對權利的節制,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權利,使之符合所處時代、所處社會的道德、法律、經濟發展狀況、文化等多種價值取向。當然,人們的權利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四是自覺守法意識。守法意識,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的意識。五是社會公德意識。
法治思維成為社會治理的主要思維模式。法治思維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它不僅是社會治理中的價值追求,更主要的是一種治國方法、手段的選擇,在社會治理的各種手段中,更側重于法律規則和法律手段的運用,強調依法辦事。法治的實現,不僅僅是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把法治變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維模式,即法治思維。具體而言,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把法治思維模式作為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維模式,就是要注重法律方法和手段的運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確立公民和各級政府機關的規則意識和契約意識,引導公民對待各種涉及自身利益的糾紛,尋求理性的解決手段。
法治的模式具有多樣性和差異性。從文化考察的視角來看,在世界范圍內,法治的模式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多樣的。中外的法治實踐也已證明,不從本國的實際出發,試圖復制或完全照搬別國的法治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法治被認為是迄今為止已被證明的最佳治國方法,并為人們所推崇。但不同的國家,由于其法律文化傳統、國情不同,其模式也不應是單一的。事實也是如此。以法律文化傳統來劃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蘭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內部,各國又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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