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佰林 ]——(2012-9-21) / 已閱6185次
票據法上的法律關系包括票據關系和票據上的非票據關系。
(一)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票據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對于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可以主張行使票據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負擔票據義務,即依自己在票據上的簽名按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它與票據關系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票據關系是由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的,非票據關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第二,票據關系的內容是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它與票據緊密相連,權利人行使權利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而非票據關系則不需要。非票據關系也稱票據基礎關系,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原因關系。指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理由。如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簽發和接受票據的理由、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轉讓票據的理由等。
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原因關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一經轉讓,其原因關系對票據效力的影響力即被切斷。
2.票據預約關系。指票據當事人在授受票據之前,就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即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它實際上是溝通票據原因和票據行為的橋梁。但該合同僅為民事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票據預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僅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不屬于票據法規范的對象。
3.資金關系。指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與付款銀行或其他資金義務人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說來,資金關系的存在或有效與否,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資金為由拒絕履行其追索義務;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資金而當然地成為票據債務人,作為匯票來說,付款人的承兌行為才是其承擔票據債務的法定條件。
作者:蘇佰林 劉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