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9-27) / 已閱11144次
案例:鄭某某與鄭某預謀“玩玩”被害人張某,后二人以送張某回家為名,將張某帶至地里,鄭某某首先與張某發生性關系,但由于當天喝酒較多,加上張某的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后鄭某不顧張某的反抗,強制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分歧意見: 在本案的討論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本案應定性為強奸,理由是輪奸必須是兩名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強奸即遂,沒有強奸得逞的男子不成立輪奸,一人強奸得逞一人未得逞的情況不能認定為輪奸,但由于鄭某某與鄭某屬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案即遂,對鄭某某和鄭某都應認定為強奸即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第二種觀點是由于各行為人均參與了輪奸行為,而輪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認識的共同實行行為,一人即遂全案即遂,鄭某某雖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對二人均應以強奸即遂論處,且按輪奸情節確定適用的刑罰。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輪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強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時間內,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連續地輪流強奸(或奸淫)的行為。本案應屬共同犯罪、輪奸,首先,鄭某某與鄭某二人有共同強奸張某的合意行為,即預謀“玩玩”被害人張某,其次,二人在同一段時間內,對同一婦女連續地輪流的實施了強奸行為,鄭某某與鄭某以送張某回家為名,將張某帶至地里,鄭某某與張某發生性關系時,雖因喝酒太多及張某反抗,其生殖器未能插入,但其也開始實施與鄭某合意強奸張某的行為,其后鄭某與張某發生性關系,其二人先后與張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經符合輪奸的相關規定,鄭某某的生殖器雖未能插入,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鄭某某也屬強奸既遂,因此鄭某某與鄭某的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輪奸行為。
河北省景縣檢察院 陳亞靜 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