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維永 ]——(2012-9-29) / 已閱7453次
[裁判要旨]
在共同強奸犯罪中,實行犯是直接實施強奸的罪犯,幫助犯是通過幫助行為使實行犯易于著手或易于完成的罪犯。盡管二者皆屬于共同正犯,但實行犯卻起著決定性作用,而幫助犯僅起協助作用。因此,對實行犯一般視同主犯從重懲處,對幫助犯則視同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情]
2011年2月4日18時許,被告人王X、李X林、李XX因賭博贏了錢,相約找賣淫小姐未果。其間,被害人李X與被告人李XX在電話中相約見面。見面后,被告人王X提出一起吃飯。吃飯過程中,被告人王X、李X林詢問被告人李XX是否搞(奸)得被害人李X,被告人李XX表示沒問題。于是被告人王X、李X林在吃飯過程中積力對被害人李X勸酒,被告人李XX未加阻止,致被害人李X醉倒。被告人李XX將被害人李X背至奉節縣永安鎮架空步行街611號夢緣賓館8號房間,被告人王X、李X林隨后趕到。趁被害人李X酒醉無反抗能力之機,被告人王X進入房間關上門,對被害人李X實施奸淫。被告人李X林、李XX即在門外等候。被告人王X奸淫后,被告人李X林欲行奸淫時被被告人李XX阻止。隨后,三被告人離開夢緣賓館。當晚,被害人李X家屬將其解救回家。本案一審過程中,被告人李X林、李XX賠償被害人損失10000元,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判]
奉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本案中奸淫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雖系被告人王X、但三人自始有預謀,且被告人李X林、李XX明知被告人王X實施強奸行為未予阻止,故三被告人成立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是奸淫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在本案中作用相對較小,且在歸案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X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作為本案強奸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惡性較大,理應從重處罰。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王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李X林、李XX犯強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為:一,原判認定三被告人自始有預謀的證據不足;二,兩上訴人均系從犯,請求減輕處罰。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王X、上訴人李X林的供述證實了二人問李XX搞不搞得被害人李X,李XX回答搞得,三人將李X灌醉的事實,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王X三人的主觀犯意與其客觀行為一致,三人預謀強奸后,又共同實施了用酒灌醉李某,致李X不能反抗的行為,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王X三人共謀后將被害人李X灌醉,然后王X實施了奸淫被害人李X的行為,李X林、李XX則在門外等候,在這一共同犯罪中,王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X林、李XX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因此,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二上訴人系從犯,且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情節,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遂判決:一,維持原判一項即被告人王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上訴人李X林、李XX犯強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評析]
本案是一起臨時性簡單共謀形成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一審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二審駁斥上訴人認定共謀證據不足的辯解以及采納上訴人系本案從犯的上訴理由,并進而確定主從關系,都是正確的。本案對于分析認定類似案件性質,發揮二審的審判監督功能,均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共同強奸犯罪中實行犯與幫助犯之界定
我國刑法第26條至第29條的規定表明,我國刑法對犯罪人的分類,實行以作用標準為主、分工標準為輔之原則,是作用標準與分工標準的結合。從作用上看,有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分;從分工上看,有實行犯、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之分。結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王X三人均系十八、十九歲的剛成年不久的男性青年,因賭博贏了錢即相約找小姐玩,反映了青年人步入社會后的不成熟性和法治觀念的淡薄。當被害人李X與被告人李XX相約見面到來時,引發了強奸犯罪的發生。被告人王X直接實施強奸犯罪行為,這一行為又是被告人李X林、李XX共同對被害人勸酒致其醉后無反抗能力、并在李XX將其背到賓館后發生的。因此,被告人王X系實行犯,其行為決定著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性質及共同犯罪的直接后果,應當認定為本案主犯,依法重處罰;被告人李X林、李XX系幫助犯,應當認定為本案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二審的改判是正確的。
二、強奸犯罪案件中共同故意內容之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內容,通說認為包括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包括共同犯罪人認識到不是自己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共同實施、共同犯罪人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及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內容;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對本身行為認識的基礎上,參與犯罪,希望或放任自己行為對他人行為的作用、希望或放任他人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結合本案分析,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首先,三被告人賭贏了錢后,都有找小姐玩的想法,這一想法是促成本案發生的共同原始動機。其次,當被害人李X應約到來后,王X和李X林即在吃飽過程中詢問李XX是否搞得被害人,李XX表示沒問題,此時三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緊密聯系在一起。第三,三被告人極力對被害人勸酒,勸酒的行為已將共同犯罪故意付諸實施。第四,當被害人醉酒嘔吐且重度昏迷后,被告人李XX將其背至賓館房間,由被告人王X實施強奸,二被告人則等候在門外,直至王X達到奸淫目的。這一過程,二審判決對二上訴人所謂“共謀的證據不充分”進行了有力的駁斥,是十分正確的。
(作者單位: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