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磊 ]——(2012-10-8) / 已閱19640次
中國被稱為禮儀之邦,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一,古代先哲曾教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國法律制度上對于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犯罪規定從寬處理,便是這樣精神的反映。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早已有規定,而對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盡管在我國歷史上存在這傳統和習慣,但是直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對老年人的體恤才真正上升為法律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尊老的傳統美德,又能體現刑法的謙抑性。筆者對此略抒淺見,以求更加準確理解和把握該項法律規定。
一、關于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歷史背景
早在西周時期的法律就有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歷經各朝代到民國時期形成了較完備的制度。例如,春秋戰國時期的《法經》減律就規定:“年60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即犯罪人60歲以上,若犯輕罪,可以據情寬容;若犯重罪,則可按理論減。又如,1928年頒行、1935年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其形。”民主革命時期根據地政權頒布的的一些刑事法律中,也規定了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內容,在抗戰時期,1939年《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9條規定:犯該條例第2款各項之罪,年齡在80歲以上者可以減刑。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現金諸多國家的法律對老年人犯罪均做相應從寬處理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我國也有對高齡老人犯罪后酌情從寬處罰的判例。
目前,我國已經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將不斷增加。因此,一部管理社會健康完備的刑事法律確實有必要建立有關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設置對老年人犯罪適當從寬處理的法律原則,并明確適用的條件、范圍和程序。
二、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修正案(八)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實,對于上訴規定,《寬嚴相濟意見》第21條作了規定,即“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從寬處罰。”司法先行,該意見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老年人犯罪酌情從寬處罰。是通過司法能動性來推動社會和諧的積極舉措。需要說明的是,它并為突破當時的法律規定,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61條關于量刑基本原則的規定,所以這次入法沒有懸念,但是老年人的年齡界限,有的提出70周歲,有的提出80周歲。最終立法機關確定為75周歲,這是綜合考慮了各種意見,也考慮了老年人的特點和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及社會公眾的可接受程度。任何脫離國情的法律都是缺乏根植于社會基礎的,法律既以頒布,再來探討老年人的年齡界限已無濟于事。此外,從寬處理的遲度。立法征求意見時,又提出一律從寬處理不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秩序,也有提出老年人雖身體衰弱,但社會閱歷多、生活經驗豐富,更應遵紀守法,一律從寬不妥。最終立法從犯罪主觀方面來區分,即故意犯罪“可以”;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當根據修正后刑法第62條和63條執行。立法的這一規定較好地解決了是否一律從寬之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已滿75周歲,應該理解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這里的“周歲”于刑法第17條未成年人周歲做相同理解,即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以周歲生日的次日算起。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已滿75周歲,必須查證清楚,不然對行為人不能適用《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
三、關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規定。
有人提出,對于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種想法是好的,但是缺乏對判處刑罰個罪情況的考慮。從現實情況來看,有的老年人體力、智力、精神狀態良好,又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且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如不適用死刑,難以平息社會矛盾。故而,立法機關綜合考慮后規定,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之后,增加了“但書”條款,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該“但書”指的故意犯罪自不待言,一般可指犯罪手段令人發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
修正案關于已滿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從此翻開我國刑法關于犯罪主體規定新的一頁,使得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與未成年人以及懷孕婦女一樣受到“法律開恩”,彰顯了社會和法律的文明。其實,我國歷史上如同規定老年人犯罪可以從寬處罰一樣,也有一定年齡以上可不負刑事責任豁免死罪的規定。如1928年頒行、1935年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第60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國際公約倡導和要求成員國應該在刑法中規定可以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的最高年齡,超過這一年齡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有的國家和地區已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司法實務中也很少有75周歲以上的犯罪人被判處死刑。所以,這一規定意義非凡。
筆者認為,這里規定已滿75周歲與修正案刑法第17條之一的“已滿75周歲”不是同一內涵,《刑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的是審判的時候,是訴訟法意義上的概念,即只要是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為必要條件。例如,一名65周歲的人殺人涉嫌犯死罪后外逃,10年后被抓獲歸案,其時年齡已滿75周歲,依法對其不應適用死刑,除非已特別殘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例外。而《刑法》第17條之一規定的必須是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
(作者單位:陜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