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隨勤 ]——(2012-10-8) / 已閱4010次
如果雙方的撫養能力相似,法官在判決時無法確定具體撫養權的歸屬時,法律也有以下的具體意見,可以在父母雙方均要求撫養孩子時予以參照,這些優先撫養的條件適用于兩周歲
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第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F在好像做絕育手術的人不是這么多了,大多是在提倡計劃生育初期有做手術的,他們和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樣,應該優先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第二種情況是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璦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我遇到的情況是父母有一方或不在北京工作,或離婚后想離開北京的,如果孩子歸他們撫美顯然對孩子成長不利。如果孩子已經在北京上幼兒園或上:、學,先不說已經交納了那么多的贊助費,光是讓孩子到外地云,他是不是要先熟悉環境,是不是要聽懂當地的語言?孩子
三在成長期,父母的分離已經讓他們的心里有所懼怕,如果再-:上這樣的變動,對他們的身心能沒有危害嗎?兒童心理學家二有過這樣的分析,孩子在未成年時要避免動蕩,孩子心智未熟,還沒有足夠的適應能力。
第三種情況是父母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這是針對帶孩子再婚人群在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問題而言的。再婚人群中有與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組成新的家庭時,又新生子女。如果再離婚時,應優先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這一方的撫養權。有人問, 如果前次婚姻子女不是由自己撫養,而是由對方撫養呢?仍舊適用這個規定,還是優先考慮沒
有其他子女的這一方的撫養權,前者可能剩下的就是掏撫育費的事了。
第四種情況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前一種情
況與我前面章節所述兩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情況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贅述。后一種情況我認為主要是從父母的道德品行上的要求而言的。如果父母有賭博、酗酒等惡習,那對子女的影響
可想而知。這方面情況需要另一方想取得撫養權的當事人舉證。證據可以是因惡習受到過處罰等證明,或者是一些沒有利害關系人的證言。利害關系人是指親朋好友或有債權債務關
系的人,他們在法庭上的證明難免會有偏頗,對證據的證明力會產生一定影響。這只是幾種優先考慮取得撫養權的情況,并不是有了這種情況就必然取得撫養權,還是那句話,誰對孩子有利,誰就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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