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褚靜 ]——(2012-10-9) / 已閱5224次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股票的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四)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所折股本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五)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六)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七)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八)近3年連續盈利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股票的條件
(一)根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8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二)根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9條,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除應具備上述①、②、③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3、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股票公開發行又稱公募,是指事先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向社會廣大投資者公開推銷股票的方式。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未上市之前只能在發行市場流通。發行市場的特點,一是無固定場所,可以在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處發生,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出售新股票;二是沒有統一的發生時間,由股票發行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市場行情走向自行決定何時發行。 證券發行市場是一級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是二級市場,只有上市的股票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