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衛平 ]——(2012-10-10) / 已閱4770次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難和考驗。在當前全國上下極力應對金融危機的情勢下,司法機關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為導向,積極參與到經濟復蘇之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審判實務中充分運用司法智慧,以“能動司法”化解各種糾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本版特開設“司法應對金融危機”欄目,連續刊發幾篇文章,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對一些難點、疑點問題的做法進行介紹,也許對理論界、實務界的相關人士有所啟迪。敬請讀者關注。
審理金融類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6年至2009年第三季度,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類民商事案件共計746件,其中金融借款糾紛396件,占金融類民商事案件總數的53.08%,財產保險糾紛144件,占19.30%,證券類交易糾紛121件,占16.22%,其它金融類民商案件85件,占11.39%。在396件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涉及銀行機構335件,涉及資產管理公司44件。
目前,金融類民商事案件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巨大。因金融案件多涉及商業銀行,金融借款糾紛在金融類案件中占有較大比例,在上海市一中院2007年至2008年審理的181件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標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有32件,在1億元以上的有10件。
第二,新類型金融糾紛不斷增加。近年來的金融審判中不斷出現新類型的金融糾紛案件,如金融衍生品交易糾紛、委托理財糾紛等,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權證類案件為例,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四件涉及認沽權證的新類型證券欺詐糾紛案件以及一件涉及權證尾盤行權的糾紛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第三,案件類型呈階段性特點。金融案件的收案情況與當時經濟形勢緊密相關。2007年起,上海市一中院受理借款案件數量持續下降,委托理財案件則呈現收尾態勢,財產保險案件大幅上升,因券商從業人員犯罪引發的金融類民商事糾紛案件有所增加,涉及權證交易引發的訴訟開始出現。
第四,金融審判涉及面廣泛,被訴金融機構主體增多。從案件類型上看,2007年期貨案件、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的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多,2008年以來,出現了權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引發的案件。從涉案主體來看,近兩年來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為被告的金融案件出現并增多。
金融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上升的原因探析
近段以來,金融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金融類糾紛的產生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影響較大。2008年上海市一中院受理金融類民商事案件共166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逐年遞減。近三年來金融類民商事案件在數量和類型方面的演變,與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業的監管、嚴格控制金融風險和當時股市的繁榮有直接聯系,也與國家對高風險券商處置的推進、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及配套管理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
第二,金融危機導致部分企業壓縮成本和開支,失業人員增多,收入下降,產生信用危機。較為明顯的是,信用卡糾紛數量猛增。信用卡欠費、套現糾紛批量爆發,債務人惡意逃債嚴重,發卡銀行只能通過訴訟確權,沖銷壞賬。該類案件的上升,也與近幾年各家銀行為搶奪信用卡市場形成的惡性競爭環境有關,只重視發卡數量,忽略信用審查,是產生信用危機的根源所在。
第三,在金融全面開放的影響下,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在理財產品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因不規范理財業務的開展而產生的投資糾紛開始顯現。其爭議主要針對理財產品的合法性、保底條款的效力以及虧損承擔等方面。由于缺少對理財產品的法律規則以及監管不足,使得這類案件的處理很難形成統一的裁判標準。
第四,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使得證券糾紛類型呈現多樣化。由于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大量的中小企業缺少融資渠道,為募集資金而進行非法證券活動時有發生,如非法發行股票、非法集資產生的民事賠償糾紛已部分訴諸法院;股改權證的發行和創設,由于缺乏完善的規則,從而使交易所涉訟案件成為市場的焦點,影響了市場的穩定和交易所職能的轉變,等等。
金融類民商事案件審理的建議和對策
針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類民商事案件增多的狀況,上海市一中院制定了相應的對策:
第一,提高金融審判專業素質,實行案件分類由相對固定人員專門審理。為提高金融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上海市一中院根據受理的金融案件的性質和承辦法官的審理專長,對各種類型的金融類民商事案件由相對固定的人員和合議庭進行集中審理,發揮專項審判優勢,做到了審判質量與審判效率的統一。
第二,發揮統一執法職能,基本實現同類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分別針對一、二審金融審判的特點,做好審判工作,一審案件做到同案同判,統一執法標準,二審則以二審改發工作為抓手,通過改發轄區法院部分金融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講評,糾正錯誤判決,并輔以走訪、聯動調研、授課輔導、專題討論會等形式解答基層法院的疑問。
第三,發揮延伸審判功能,主動服務金融行業發展。對集中訴訟的金融案件及時采取集中訴訟保全、集中審理的措施,防范金融風險擴大。如農凱系列、社保基金系列、德隆系列、問題券商系列案件,在審理中集中信息上報,及時提示金融機構做好應對工作。
針對金融機構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審理過程中及時發現,及時反饋,為金融機構查堵漏洞、防范風險提出司法建議;應金融機構要求,對金融機構制定的業務操作規則、規范合同文本等法律性文件提出咨詢意見。
第四,審判緊貼金融實踐,適度支持金融創新。審判理念上立足商事交易特點,尊重交易慣例。辦案中,對法律規定不明或缺乏法律明文規定的,通過走訪金融監管部門了解交易規則,尊重并依據交易規則作出裁判。
司法調研注重實務性和前瞻性,關注對金融新產品和新政策規定的了解,及時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新現象新問題進行深度挖掘,不僅提出問題,還致力于解決問題,指導審判實踐。
(作者分別為上海一中院民三庭庭長、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