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0-11) / 已閱4296次
案例:甲一貫表現不好,一天甲對乙說,我懷疑我岳父家大鵝是被A偷去了,把他整來要點錢。甲乙又找來丙丁,也是這樣和他倆說的。四人研究,因A是開出租車的,就由丙丁以打車為名將A騙出。丙丁將A騙出后,甲乙在中途等候,因甲認識A,甲攔車時A便停車了,甲對A說,你是不是偷我岳父大鵝了?A說沒偷。甲讓A坐到出租車后排,自己開車,將車開到一偏僻地點,四人將A帶到一空房內,甲向A要4000元錢,并說不給就收拾你,還稱他們三個是哈爾濱來的,不能讓他們白來。A被迫同意給甲2000元。后A給朋友打電話說有事要借2000元錢,A的朋友將2000元錢送到一飯店。(這時五人已經到了飯店)A將錢交給甲后,被放走。甲乙丙丁每人分了500元。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關于甲乙丙丁構成何罪,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乙丙丁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一一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或第三方取得財產。本案中,從甲等四人取得財物的整個過程來看,沒有使用暴力,只是采用恐嚇、威脅的手段使A陷入恐懼并由此處分財產的其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為,甲乙丙丁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上,對搶劫罪的認定上強調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或脅迫,當場取得財物。本案當中,四人將A帶到空房內,沒有借偷大鵝敲詐的主觀故意,只有借“他們三個是哈爾濱來的,不能讓他們白來”的敲詐理由,并稱不給就收拾你,在當時那種情況下,四名大漢圍住A要錢,被害人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然后言語威脅被害人交出錢款,后四人得到2000元錢,甲乙丙丁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案應定為搶劫罪。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而且敲詐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為。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 ( l )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2)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不必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區分本案的關鍵在于是否實施了脅迫行為。脅迫方法,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這種脅迫也應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將A帶到一空房內,甲向A要4000元錢,并說不給就收拾你,還稱乙丙丁是哈爾濱來的,不能讓他們白來。A被迫同意給甲2000元。在當時那種情況下,A要面對甲乙丙丁四人,并且是在一處空房內,不給錢就要被收拾,A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可以看出脅迫的行為非常明顯,因此本案宜定為搶劫罪。
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